[案情经过]
2008年10月4号 ,海林市新安村消费者彭先生非常气愤的来消协投诉。具消费者彭先生讲,正值农忙秋收的季节,为了能省时,省力、更好、 更快的秋收。2008年9月20号,在海林市某农机厂购买了一台大都收割机,价格24000元,开回家使用不到两天收割机就出现了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和厂家联系来人修理 。说是主要部件割台不好使 ,要重新换一个割台,。在换割台期间, 整整用了8天的时间换完割台, 在这8天的时间里 ,机器不能正常使用, 彭先为了抢收粮食也就默认了8天修理好的事实。修好正常使用3天后, 收割机别的部件又出现了故障,联系厂家来人修理,修理2天后,仍没有修理好。而且,又不能给出明确的修理好的时间,彭先生因在农忙季节耽误了收割为由和厂家交涉,要求退货。厂家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退货只给修理 。气愤的彭先生只好一纸诉状,把厂家投诉到消协,怒讨个说法。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展开了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此农机在收割季节维修时间过长,在约定的维修时间内没有给农民维修好,导致农机不能正常使用。
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给厂家讲解了“消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依据第十九条: 在农民购买机器之日起,三包有效期内,农忙季节出现故障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易修理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如在农忙季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排除故障,应及时给与更换或退货,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厂家通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和指导,认清了自己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诚恳的向消费者彭先生赔礼道歉,并主动提出给消费者退货,彭先生表示非常的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9条规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的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本案例中,农民正值农忙时节,机械出现故障,按上述条例,厂家理应在2-5日内及时排除故障,使农民及时的正常使用。厂家不能及时的排除故障,又给不出明确的排除好故障的时间,在农民要求退货时,厂家应给退货或换货,却遭到了厂家的推托,不给退货,厂家以违反了本上述条例的规定。没有尽到售后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在本案中,农民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在农忙季节,第一次修理时间用了8天,时间已经过长。就该向厂家提出换货或退货的要求,也就不会出现不必要的纠纷。[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