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南充市蓬安县王某在该县某通讯部购买了一部价格为860元的手机。一个多月后,手机因通话质量差送商家维修,修好后,保修卡上却未填维修记录。一个多月后,该机又因类似问题第二次送修。王某要求填写维修记录,销售员笑着说有事直接找他们就行了。2007年3月底,手机又出问题,王某以“在三包期内已维修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免费更换新机,可商家拒不承认已维修过两次,要求王先生提供维修记录。异常愤怒的王某遂投诉到消委会,可惜因没有维修记录和证明,消委会也无法为他维权。
点评:该案属产品售后问题。各地消委会在处理此类投诉时发现商家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填写维修记录,致使消费者吃“哑巴亏”。我们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商品维修时,一定要填写维修记录,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