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机关罚款或没收 财物后应索要正规单据
更新时间:2019-08-26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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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坐支或者变相坐支部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以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或用来盖房子、买汽车、发奖金、办福利等,甚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引起了民众强烈不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统一罚款、没
当前,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坐支或者变相坐支部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以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或用来盖房子、买汽车、发奖金、办福利等,甚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引起了民众强烈不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统一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等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检查、稽查的重要依据,必须统一印制、管理。在我国,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单据,如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甚至不给任何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上一级行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应当收缴、销毁,并可以对处罚行为的发生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或决定者及对直接实施处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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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没收非法财物的程序及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和检查,按计算的数额对其中相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除金钱外的其他物品可以在依法拍卖后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没收财物处理规定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行政机关可以没收非法财物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违法所得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之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定制裁;一种是刑事途径,指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