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马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当提着选购好的物品经楼梯通道从二楼下到一楼的最后二个阶梯时,由于阶梯有水,梯滑,无法抓到楼梯扶手摔倒,造成了严重的右脚外踝骨折。超市先期支付马女士900元的医疗费,但事故发生后的医药费、治疗手术费、交通费共计2540元,不愿继续支付。马女士向消委投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承担医药、治疗、交通费2540元。消委调查:超市扶手旁堆满了物品,超市楼梯通道狭窄,上下人流拥挤,造成消费者滑倒不能及时抓到扶手,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按照《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服务、设备、设施、物品陈列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将物品陈列在扶手旁,是造成马女士滑倒,脚被摔断的主要原因。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超市向马女士表示歉意;超市再承担医药、治疗费2000元;马女士同意对今后脚的康复所需要的费用不再要求超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