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贞操权概述
何为贞操?尚无一个权威的定义被人们接受。一般认为,贞操是指一个人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品行,旧时也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46]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则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这种具体人格权,以性为特定内容,以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为客体,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以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为基本特点。[47]贞操权的特征包括,一是主体的广泛性,即权利主体既有女子,也有男子;[48]二是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即男女在贞操权的享有方面具有平等性;[49]三是客体的特定性,即贞操权的客体以性利益为客体。贞操权的内容,包括保持权、反抗权和承诺权。[50]所谓侵害贞操权,就是以贞操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51]
(二)侵害贞操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贞操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性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关系复杂性、多元性和功利性的逐步显现,侵害贞操权的现象与形式也渐趋多样化。归纳起来,大致有下列几种:(1)强奸行为。这是最典型也是最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2)奸淫幼女、鸡奸儿童。这是侵害未成年人贞操权的行为;(3)强迫卖淫行为。这是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包括强迫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4)猥亵行为。这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承诺而对他人实施的性亵渎;(5)非正当承诺的性行为。这是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6)利用特殊关系奸淫或猥亵。这是利用从属关系、职务便利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等手段实施的奸淫或猥亵;(7)性骚扰。这是违背权利人意志对其进行的性方面的侵扰行为。[52]
(三)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
针对前文提到的几种侵害贞操权的行为,我国目前只在公法(刑法、行政法)中设有规定,在私法(侵权法)中尚未有规定,因而贞操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难以得到损害赔偿救济。[53]不过,我国《宪法》第38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为贞操权的民事损害赔偿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依据这一宪法条文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具体说来,对于已构成犯罪的侵害贞操权行为,应以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方式救济;对于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未得到民法救济的侵权行为,应以损害赔偿方式救济。至于损害赔偿的救济范围,包括身体伤害本身的物质损失,也包括因怀孕、生产、流产以及传染疾病病造成的物质损失,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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