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加注中文说明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

更新时间:2019-08-26 0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日前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武汉论坛”上,北京、重庆、香港、澳门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

在日前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武汉论坛”上,北京、重庆、香港、澳门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认为目前我国航空机票和电子客票上只标注外文的作法不妥,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航空公司应该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上全面标注中文说明(详见11月11日本报A1版报道)。这一呼吁发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多位法律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的这一呼吁很有必要。

  机票不标注中文说明涉嫌侵权

  “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的建议函反映了一个存在多年却没有被重视的问题。”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阁表示,从合同的角度说,机票或者电子客票是是航空公司和乘客间的承运合同,《合同法》有“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或许有人会说,机票和电子客票上记载的关于承运人、航班号、目的地、航班时间等已经很明确了。但我认为,合同内容明确更主要的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要明确,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格式客票要让特定的乘客明确其内容,这是《合同法》对出票航空公司的基本要求。机票和电子客票上的英文标注对懂英文的人来说没有问题,但有不少乘客不懂英文,看不懂机票上标注的基本信息。这时,机票就没有满足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如果由此造成乘客误机等情况,乘客有权向航空公司索赔。”刘玉阁说。

  机票加注中文说明是法定义务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力表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机票和电子客票,只有英文而不加注中文说明,或者加注的中文说明不全面,是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一旦购买机票,就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连合同内容都看不明白,那么,如何来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文是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普通消费者在其接受航空服务时,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承运人、出票人,不管是外国航空公司还是国内航空公司,或是它们的代理机构,理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这是对中国消费者基本的尊重,也是对于法律的尊重,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晋力说。[page]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教研室教师徐树强表示,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因此,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内外航空公司,只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客运服务,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各航空公司应尽快加以改进

  北京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展曙光从企业法律风险的角度发表了看法。展曙光表示,依照我国法律,机票上应该标注中文说明。如果航空公司不承担法律义务及社会责任,有可能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航空企业在机票上不标注中文说明或者标注不全,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可能会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机票可以看作是一种格式合同,如果是因合同表示不清引发的纠纷,法院可能会作出对格式合同出具者不利的判决。”

  刘俊海表示,以前乘飞机是一种比较奢侈的出行方式,其主要消费者是高端人群,当时在机票上只标注英文可能问题不大,但现在乘飞机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普通消费者已成为飞机上的常客,其中有不少人不懂英文,因此,航空公司应该推出更符合实际的、更人性化的服务。现在,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公司及其管理部门应该听取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将之作为自己改进服务,提升竞争力的具体措施予以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表示,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回应消费者呼声,提出相关建议是合法合理的。鉴于目前国内外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提升服务质量是提升竞争力之本。因此,顺应消费者组织的呼声,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能充分体现以消费者为本之原则,各航空公司应尽快接受建议并加以改进。

  ●最新动态

  相关部门重视建议函

  11月12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获悉,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的 《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已获交通运输部主管副部长圈阅,并转发给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理。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接到建议函后,该局十分重视,已转给相关的消费者事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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