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美容店“强制”消费

更新时间:2012-12-2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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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

  1月29日,四川内江市民王霞(化名)反映,她在一家美容院“定下”了洗脸服务,但遭遇美容院“关门”,变相要求她购买其店内产品。

  去年3月底,王霞和同事在东兴区兴隆路一家叫诗曼生活馆的美容店各交了250元钱,“定下”12次洗脸服务。“之后想洗脸时打电话给老板预约,但不下5次遇到老板有事,洗脸的事只好延后。”直到现在,王霞的12次洗脸服务才消费了两次。窝火的事发生了。

  今年年初,同事打电话告诉王霞,美容店老板要“关门”了,她们交的洗脸服务费将换成护肤品给她们。美容店老板主动打来电话告知王霞,她还剩208元钱,可以买一种稍微好点的产品,也可以买两种,但需要再补几十元钱。不过,店里最便宜的洗面奶也要68元钱一支,多数产品价格在百元以上。

  “当初交的是洗脸的钱,现在变成了护肤品,而且是自己并不适用的产品,护肤品的价格又是老板说了算,真有种任人宰割的感觉。”王霞认为,本来就是美容店单方面违约,自己最初购买的服务取消了,理应退还洗脸的钱,现在换成并无购买意愿的护肤品,觉得很委屈。

  1月29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科副科长应建华,他表示,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他建议,消费者在确定消费某类产品之后,一定要到正规店铺进行消费,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不用口头承诺与商家协商,尽量以合同形式把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写清楚,在确定交易后要求商家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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