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竟收30元“服务费”

更新时间:2019-10-01 0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是否自带酒水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禁止自带酒水”的约定,是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近日,山东齐河县的王先生到县城某酒楼吃饭,自带了一箱白酒、两箱啤酒,结账时却被服务员告知自带白酒可以,如果自带啤酒的话,每箱需收取30元的“服务费”。服务员对此的解释是:菜肴和酒水都是酒店利润的来源,如果消费者都自己带啤酒,酒楼没有盈利,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是行规。王先生认为,酒楼收的这笔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这项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双方协商未果。

  王先生遂投诉到齐河县工商局。受理投诉后,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执法人员认为该酒楼“禁止自带啤酒”的规定是违法的,侵犯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酒楼立即停止违法使用“霸王条款”行为,退还向王先生多收取的60元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是否自带酒水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这些“禁止自带酒水”的约定,是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者 郑乃春 冯晓清 孙兴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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