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让色情短信泛滥
更新时间:2019-10-1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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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几乎每一个有手机的深圳市民大概都收到过色情短信。这些色情短信的遣词造句虽然有所修饰,搞得不无暧昧,但其中的色情意味仍然一望而知。色情商业是违背我国法律的。跟色
几乎每一个有手机的深圳市民大概都收到过色情短信。这些色情短信的遣词造句虽然有所修饰,搞得不无暧昧,但其中的色情意味仍然一望而知。
色情商业是违背我国法律的。跟色情商业相关联的信息供应,是色情商业的组成部分,无疑也是违法的。在轻度的层面上来说,色情短信是垃圾短信之一种,属于理应清除之列。说得严重点,色情短信则构成一种“性骚扰”。仅此就可以向发出短信的人提起诉讼。
这些色情短信一般都有地址、联系人以及电话号码,要顺藤摸瓜,不是什么难事,但色情短信日盛一日的势头,显见管理力度的缺乏。
目前,提供这些色情信息的人也许不在本城,色情商业活跃的地方也许不在本市,但是市民应该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地跟周边城市举报,配合有关方面的整治行动。
另外,提供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也应该积极地想出对策,改变目前垃圾短信包括色情短信泛滥成灾的状况,广大消费者饱受垃圾短信骚扰的现象应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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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信息传播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