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隔日不得兑换?

更新时间:2019-09-3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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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在餐馆吃完饭当日忘了兑换发票,第二天想去兑换时,竟被告知“需在消费当日换取发票,隔日作废。”这样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小王气愤不已。记者了解到,沪上部分餐馆在兑换发票时确实存在诸如此类的“兑换限制”,对此,消保委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如果经营者拒绝提供,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现象:发票“隔日不兑”

  近日,小王在南京路某餐厅就餐后,当日忘记兑换发票,没想到第二天再去,餐厅竟表示不予以兑换。“店员说,小票上写得很清楚,隔日不兑,消费者没看到的话是自己的失误。”

  在小王提供的消费小票上,记者看到,单据上的确印有“请凭此单前往收银台,换取发票隔日作废”的字样。

  商家:牵涉到报税问题

  记者致电该餐馆的有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这个规定是因为牵涉到月底报税,如果当月的发票没有兑换,放到下月兑换,则可能造成营业税与发票税不符的情况。”然而,对于月中的消费,实际并不牵涉到月底报税的问题,该人士亦语焉不详。

  一名会计行业业内人士称,零售业如超市或餐厅,无论交增值税或营业税,每个月都要做纳税申报的,税务局根据其申报的营业额收缴税款。因此,当月兑换与次月兑换,总的纳税额是一样的。“但也有可能公司为了做账的一致性,要求当日小票当日兑换。”

  记者又致电12366税务热线,客服人员表示,“税务部门并没有隔日不能兑换发票的规定。”对于商家此举是否有偷税漏税之嫌,该人士表示,税务部门在餐饮行业经营者中都有税控系统,并不是消费者不开具发票,商家就能偷税漏税。

  专家: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

  对于商家的“霸王条款”,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商家拒绝提供发票,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否则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唐健盛表示。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人士也表示,消费者如有任何税收问题或投诉均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截至记者发稿,该餐馆已将沪上所有门店的小票进行了修改,将“隔日作废”的字样改为了“如需发票,请三天内到收银台领取,当月有效”。[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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