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已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其管理混乱、诚信缺失、索赔困难等诸多突出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激增,也正在考问着这个新兴行业。
据太原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仅10月1日至今就接到了15起涉及快递业务的纠纷投诉和举报,其中快件延迟送达、货物损毁丢失、索赔难以及“货到付款”引发维权难是投诉热点。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法》正式实施。据悉,新法对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准入制度,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此,山西省邮政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新法的实施,对整个快递行业是一场“大换血”。“一些规模较小、小额资本的民营快递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而生存下去的快递企业无论是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上,都会提升一个档次;同时,相对消费者而言,新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减少快递纠纷。”
案例:2009年7月,晋中的周先生通过快递公司邮递价值千元的墨盒到山东,却被快递公司私下转到别家投递。墨盒在快递过程中损坏,于是周先生向快递公司索赔,而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称,周先生没有保价,只能按照邮递费的2倍赔偿,即只赔偿12元。周先生表示,墨盒价值1000元,怎么能只赔偿12元了事?而快递公司的答复是,由于周先生没有进行保价,因此只能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即:未保价物品发生遗失,给予邮资2-5倍的赔偿。最后经过协商,快递公司给予周先生最高赔偿限额,即邮资的5倍——30元整。
同样,今年8月,北京某媒体报道,北京某技术公司委托快递公司托运一台价值24万元的视讯终端产品至重庆,但后来快递公司告知原告方货物在运输途中不慎丢失,该公司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但快递公司给出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公司托运的货物没有办理保价,最多只能赔偿200元运费损失。不得已,该公司只好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快递公司服务合同中常见的一条是: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该豁免内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采访中,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顾客货物损坏,应该负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就是将快件货物安全地送达收件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快递单上的条款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于‘霸王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个快递公司所收取的保价费和赔偿标准都各不相同。对于保价货物一般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如没有保价,有的按邮资2-5倍赔偿,有的限定最高赔偿额。对于是哪个部门制订的标准,有的称公司总部制订的,有的称是由邮政部门规定的,还有的称之为“行规”。虽然各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五花八门,但对于电脑、电子产品、贵重首饰等易损毁的货物却有一个统一的规矩:即使进行了保价,也只能“赔失不赔损”。也就是说如果丢失了可以按照保价进行赔偿,如果是损坏了,只能按照损毁程度再进行定价赔偿,而且一旦收货人签收后,物品好坏就和快递公司无关。(三晋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