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4种经营行为属于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对象

更新时间:2014-12-1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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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吉林省近日下发了关于《吉林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制度(暂行)》的通知,对于不履行约谈的违法经营者,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根据该规定,14种经营行为将被列为...

  吉林省近日下发了关于《吉林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侵权行政约谈制度(暂行)》的通知,对于不履行约谈的违法经营者,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

  根据该规定,14种经营行为将被列为约谈对象。其中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被5个以上消费者群体投诉的;阶段性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起伏明显、数量变化大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商品(服务)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的;经营者一年内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累计5次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对消费者的正当投诉无理拒绝或故意推诿累计2次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被工商部门查处2次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被工商机关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后,未主动改正而被消费者投诉或被查处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和直销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者因发布违法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利用合同欺诈消费者的。

  此外,约谈组织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约谈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整改不落实的,要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予以通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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