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成市民消费维权“利器”

更新时间:2014-07-30 14: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已4个多月。新《消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3倍赔偿问题、耐用商品存在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条例已成为了消费者维权利器。为此,市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已4个多月。新《消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3倍赔偿问题、耐用商品存在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条例已成为了消费者维权“利器”。为此,市消委会对近期我市消费者运用新《消法》维权的八个典型案例予以解析和评点。

  “利君沙”变“利可君”影响健康可索赔

  【案例】2014年3月17日,屏南县蔡女士在某医药连锁店购买“利君沙”药(用于消炎),但药店员工将药错拿成了“利可君”药(用于去血小板)。蔡女士吃了两次,病情不见好转,反而住院。事后蔡女士多次找药店负责人要求索赔,无果。后经屏南县消委会调解,药店给蔡女士赔礼道歉并承担住院费用6500元。

  【点评】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标价与售价不符多收1元反赔500元

  【案例】2014年6月12日,寿宁县鳌阳镇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标价为“特惠价7.9元”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但事后却发现收银小票上变成了8.9元,被多收了1元。王女士觉得受到欺诈,后经寿宁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调解,按照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获赔500元。

  【点评】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旧《消法》中仅规定退一赔一,没有最低赔偿金额。

  药品变身保健品网购七日内可退

  【案例】古田县林女士家中老人花了3800元订购一款北京的某治疗糖尿病的药品,货到付款。3月21日,老人收到货后发现网购的特效药居然只是一包保健品。为此,林女士向古田县12315台投诉,要求为其索回购货款。12315工作人员拨打了该公司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经查,货款仍在古田邮政快递公司,12315工作人员与邮政部门交涉,要求其按照新《消法》规定执行退货处理,最终邮政部门将3800元退还林女士。

  【点评】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新修订的新《消法》的一大亮点,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形式,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特在经营者义务中新增了冷静期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后悔权。但是消费者要支付退货费用,并保证商品完好。

  最低消费很“霸王”强制收费可拒绝

  【案例】2014年3月11日,缪女士及家人在霞浦县城区的一家酒楼就餐,消费了336元,但结账时却被收取了358元。一问才知该酒楼设有最低包厢消费358元。缪女士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很不合理,便拨打12315投诉。工商人员指出,酒楼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工商人员责令酒楼退还缪女士22元,并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点评】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可以予以拒绝。

  电梯夹断童指骨商家安保责任大

  【案例】2014年5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携带15个月大的小孩到福鼎市人本超市购物,在电梯口小孩的手不慎被电梯夹到,导致左手小指前半截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9800元。李先生要求人本超市赔偿3000元,但人本超市支付2000元后不愿再承担费用。后经福鼎市工商局12315台调解,商家同意再补偿1000元医疗费。

  【点评】新《消法》第7条、第18条、第49条均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商场没有在电梯进出口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提醒消费者安全使用电梯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导致李先生的小孩左手被夹,理应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伤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三包退货需留心收货7日内可退

  【案例】2014年3月,刘先生在东侨开发区某电器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付款并开具了发票。由于新房子尚未装修完毕,刘先生和商场达成约定,这台电视到5月13日才安装使用。可是安装后不到7天,电视便发生故障。为此,刘先生提出更换要求,但商场以开具发票日期为3月份,早已超过包换期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后经东侨开发区工商局12315台调解,电器商场给消费者重新更换了一台液晶电视。

  【点评】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是装机后7天内出现故障,应该是5月13日才计算使用,而不是购买之日起计算,按照新规定商家理应为消费者换货。

  微信“点赞”当儿戏商家践诺不可丢

  【案例】2014年4月15日,蕉城区某商家微信宣传点赞满50个即可送礼品。市民林女士收集了50个点赞后在指定时间前赶到商家处兑现,但商家却表示礼品已送完。林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随后向蕉城区消委会进行投诉。经调解,商家按约定赠送礼品给林女士。

  【点评】微信“点赞送礼”是广大商家促销活动的一种方式,虽然“微友”没有直接支付资金成本,但也付出了精力和时间,实际上已经和商家建立起了消费关系。根据新《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耐用商品遇瑕疵商家有举证责任

  【案例】2014年4月初,龚先生在宁德市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洗衣机,使用不到2个月便出现故障。找到该商场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工作人员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维修。龚先生认为自己正常使用洗衣机,不可能故意损坏洗衣机。经蕉城区消委会介入调解,商家同意免费维修。

  【点评】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龚先生购买的洗衣机不到两个月出现瑕疵,商家应当对洗衣机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商家无法证明该洗衣机是“人为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因此,商家应承担为龚先生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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