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查

更新时间:2013-10-30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25日表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结果。全国人大常委...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25日表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5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的有关问题。

  杨红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

  杨红灿说,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并做无害化处理,以及进行销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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