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维权有法网友有建议专家来解读

更新时间:2013-10-30 15: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而其中涉及到的无理由退货、...

  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而其中涉及到的“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责任”自然成为网友普遍关注的三个焦点。

  虽然三审稿对网络购物进一步作了规范,但不少网友对此仍表示疑问重重,比如说,谁来界定商品是否有瑕疵、有缺陷?“惩罚性赔偿”不设上限是否更有威力?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只要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为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的赵绍华律师,赵律师对三审稿的修改内容一一作出了解读。

  疑问1

  谁来界定商品是否有瑕疵、有缺陷?

  背景资料: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提出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分歧与争端,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成本相对过高等问题。

  本次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草案三审稿则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网友声音:

  @菁菁的的:这个做法还有保护实体店铺的嫌疑,如果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理应针对所有销售形式。你说网购对商品不了解产生购买冲动,那么看到实物商品产生冲动购买行为的可能性不是更大?而且线下购买一般都是现款现货,产生矛盾消费者维权更困难,理应优先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原则。

  @超然电波:建议这个应该细化,就包邮的商品,退款是否扣除运费作出规定。

  律师解读:合法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签订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网络交易也是这样。七天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赋予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冲动性,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从法律上来看,实际上是赋予消费者单方违约的权利,这种权利很有可能被消费者滥用,从而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及损害商家利益,因此,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货的运费应当由消费者承担,这对于遏制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因而提出退货的,应当让经营者承担退货的费用,因为退货的原因是经营者造成的,消费者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在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货过程中就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有瑕疵、有缺陷产生争议,只能通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来鉴定,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疑问2

  “惩罚性赔偿”不设上限是否更有威力?

  背景资料:

  为了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保法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本次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网友声音:

  @中国律师报-道:引入美国式的无上限赔偿多好啊,对不注重产品质量的企业让他赔到破产,看还会不会有三聚氰胺奶和苏丹红鸭蛋之类的!

  律师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关乎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因为监管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十分堪忧,举国之下,已经很难找到一种安全的食品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除了某些部门监管不力外,再就是执法不严,违法者的利润太高,而违法成本又太低。

  建议针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民事赔偿只设下限,不设上限,具体赔偿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将这种违法经营者惩罚到倾家荡产,使其失去违法能力,无法再害人。

  疑问3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只要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

  背景资料:

  据报道,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草案一审稿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本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友声音:

  @太阳之鸟:网络交易实行那么多年了,消费者的资料对于卖家来说一目了然,可消费者却不知道卖家的详细资料,这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不知该如何是好。如果消费者能知道卖家的准确信息,那对于维权来说就比较方便了。这样也可以反过来督促卖家诚信经营,无疑是件好事。

  @匿名网友:与此前草案相比,三审稿在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时,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律师解读:网络交易平台就像一个大市场,各种各样的商家都可以进来,作为市场经营者的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审核这些商家是否属于合格的交易主体,对于进驻的商家有日常监管的职责。而到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家,毕竟是不同的主体,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家是不知晓的,利益受损时无法找到索赔对象,此时就需要平台提供商家的具体信息,以便索赔。如果平台连商家的信息都提供不了,那只能说明它未尽到基本的职责,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此外,有网友提出网购平台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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