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1114114.2
分类名称食品乳制品乳粉
2.2 产品种类
乳粉可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
特殊配方乳粉包括儿童乳粉、中小学生乳粉、青少年乳粉、中老年乳粉、孕产妇乳粉、女士乳粉、男士乳粉、降糖乳粉、高钙营养乳粉、铁锌钙营养乳粉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全脂乳粉(奶粉):仅以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浓缩、干燥 制成的粉状产品。
部分脱脂乳粉(部分脱脂奶粉):仅以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脱去部分脂肪,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脱脂乳粉(脱脂奶粉):仅以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脱去脂肪,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全脂加糖乳粉(全脂加糖奶粉,全脂甜乳粉,全脂甜奶粉):仅以乳、白砂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调味乳粉(调味奶粉):以乳为主料,添加辅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或在乳粉中添加辅料,经干混制成的粉状产品。
特殊配方乳粉: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其它辅料和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经加工而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末状产品。产品主要针对如儿童、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孕妇、哺乳期母亲、女士等人群的生理需要,或如缺钙、缺锌、缺铁、糖尿病等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加工的乳粉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乳粉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乳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page]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410 乳粉(奶粉)
GB/T 5413.32 乳粉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9644 乳粉卫生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先抽取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为,净含量不超过500g包装的产品抽取10个包装,其中 6个包装用于检验,4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净含量超过500g包装的产品抽取8个包装,其中5个包装用于检验,3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应按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处置。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乳粉产品销售总额及被抽查产品的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page]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1感官GB 19644, 3.2强制性GB 19644,9.1 ●
2脂肪GB 19644,4.3强制性GB/T 5413.3 ●
3蛋白质GB 19644,4.3强制性GB/T 5413.1●
4水分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3 ●
5复原乳酸度GB 19644,4.3强制性GB/T 5413.28 ●
6铅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12●
7无机砷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11●
8亚硝酸盐(以NaNO2计)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33●
9黄曲霉毒素M1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24●
10菌落总数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
11大肠菌群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
12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13霉菌和酵母菌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5●
14标签GB 7718强制性GB 7718 ●
备注:调味乳粉不检测复原乳酸度。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1.2 特殊配方乳粉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1感官GB 19644, 3.2强制性GB 19644, 9.1 ●
2脂肪产品明示标准推荐性GB/T 5413.3 ●
3蛋白质产品明示标准推荐性GB/T 5413.1 ●
4铅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12●
5无机砷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11●
6亚硝酸盐(以NaNO2计)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33●
7黄曲霉毒素M1GB 19644,4.3强制性GB/T 5009.24●
8菌落总数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
9大肠菌群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
10致病菌GB 19644,4.4强制性GB/T 4789.18●
11营养强化剂GB 14880
产品明示强制性GB/T 5413和相应的国家标准 ●
12标签GB 7718
GB 13432强制性GB 7718
GB 13432 ●
备注:1、营养强化剂根据产品明示选择。
[page]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7.1.2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page]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可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