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太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
二、办理职责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编制年度抽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理程序
1、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②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落实有关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③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检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报办理部门审定;[page]
④由办理部门对受检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审定后,即以市局文件下达检查通知。
2、抽样与检验
①质检机构接到办理部门检查通知后,即到企业成品库内的待销成品中实施抽样;
②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③质检机构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
3、监督检查结果[page]
①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和检验汇总材料审核后,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金额“检验报告”;
②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该批次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办理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检验费,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如仍有异议,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③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填写“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移送单”,委托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处理(处理完毕后,结果反馈委托部门)。
4、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page]①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召开产品质量分析或整改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②办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③办理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办理部门安排复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④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办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报告,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复查委托书”;
⑤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复查委托书”后,按本程序第2条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抽样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办理部门;
⑥办理部门对复查检验报告审核后,对复检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对复查不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不合格通知”;[page]
⑦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是主要项目的;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企业,办理部门要责令企业停产,限期整顿(一般为三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建议工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⑧对超过期限不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申请报告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报上级批准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限
1、企业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3[page]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3、企业受到整改通知书15日内,向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
六、收费依据
1、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复检检验费,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