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续保产品如何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更新时间:2019-08-30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这款产品虽然是一年一保,但如果投保满3年,就可以申请保证续保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以后无论患什么病,保险公司都应当承保。这是保险代理人推销时常用的话语,也是一些医疗险的最大卖点。不过,听起来不错的保证续保条款往往暗藏玄机。被保险人一旦在前3

  “这款产品虽然是一年一保,但如果投保满3年,就可以申请保证续保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以后无论患什么病,保险公司都应当承保。”这是保险代理人推销时常用的话语,也是一些医疗险的最大卖点。

  不过,听起来不错的保证续保条款往往暗藏玄机。被保险人一旦在前3年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保。这样,投保人看中的保证续保条款优势也就化为乌有。“当初我就是冲着保证续保条款才买的这款保险,现在保险公司说不续保就不续保,这是不讲诚信!”8月27日,消费者吴女士在法庭上说,当初投保时,业务员并没有告诉自己保证续保有什么条件。

  理赔一次遭遇拒保

  根据法庭陈述,吴女士的诉讼缘于丈夫石先生的一次保险理赔

  2002年10月,吴女士为石先生投保了平安保险个人费用99、个人安心99两险种,该险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2004年9月,被保险人石先生因身体不适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当年9月30日,该院出具了“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前列腺炎”的诊断书。11月12日,吴女士递交理赔材料申请理赔。11月15日,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付吴女士2593.4元。

  2005年10月,就在上述保险单满3年,并将进入保证续保阶段时,保险公司以3年续保的审核未经批准同意为由,拒绝续保。

  拿着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前列腺炎治疗史”,而“拒保该投保单所有险种”的《核保决定通知书》,吴女士很是不解。她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续保。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他,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该慢性病,就可以继续投保。

  根据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石先生诉医院一案),石先生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此反复来医院要求更改诊断书,以便能续保成功。

  但是,即便在海淀法院将包括“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等诊断和病历的真实性均予以否定之后,保险公司仍然对吴女士的续保请求推托不予办理。无奈之下,吴女士于2009年6月19日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吴女士认为,依据双方的人身保险合同,该保险一年一交,应当履行到被保险人65岁。保险公司应按照保证续保条款,履行续保义务。

  被告:保证续保有条件

  在吴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上,记者看到了保证续保的详细规定: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3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4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

  保险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在法庭上指出,该保证续保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具有审核权。“保证续保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投保满3年,二是要符合续保条件,三是要经公司审核同意。原告只是符合其中的第一个条件,尚未进入保证续保阶段,公司有权决定其能否保证续保。”这位代理人说。

  对此,吴女士认为,自己投保时听到的只是满3年就可以保证续保,保险公司从未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她,保证续保还有审核条件。

  那么,到底保证续保的核保条件是什么呢?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他们依据的是瑞士再保险公司制定的核保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的同义词是暂时性脑失血,而医院后来更改的诊断(即头晕)的同义词是眩晕。如果没有深入检查,重疾险产品一般会对此做延期处理,医疗险核保更严格一些,一般会拒保。”平安的代理人说。

  “前3年的保险怎么没有一年一审?这个核保标准我从来没听说过,在合同中也没见过。”吴女士反驳说,保险公司此举侵犯了其知情权。

  专家:续保标准必须明示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很多健康险产品是以附加险的形式附加于主险之上的,保险期限大多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内被保险人出险了,保险公司则按约定进行赔付,但投保人下一年想再投保这类附加险的时候,却往往会被保险公司拒保,投保人当然会心生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不少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主险或附加险形式的健康险产品。保证续保条款规定,投保人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page]

  但保证续保容易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往往暗藏玄机,不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件。

  对此,平安法务部给记者的解释是,瑞士再保险的核保标准已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消费者在网上即可查到,无需在合同中注明。

  “即使是我这样熟知保险的学者购买保险,合同中也应该明确续保的条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举例说,虽然消费者会使用某电视或者手机,但如果他购买该电视机或手机,厂家就应该附上使用说明书。同样,即便投保人知道这个核保标准,保险公司也应在合同中明示,否则,就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北京中高盛律师所律师李滨认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附上保证续保的核保标准,可以认定双方对该条款未达成约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投保时的理解执行合同。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保证续保条款对核保标准均未明示。两位保险专家认为,保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核备案时,应加强监管,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要求各保险公司附上相关续保核保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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