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中方国有资本权益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督导合资合作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红利;严格企业财产变现行为,防止低价出售企业资产、资本,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等侵害企业资产现象发生;有效控制投资、担保、抵押行为,防止企业资金转移。
二是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收购外商股权管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收购外商股权,必须报送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坚决杜绝擅自收购外商股权或者先斩后奏现象发生。
三是加强国有股东代表权力管理。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提出撤资,国有股东代表需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按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若出现违反程序行权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须依法承担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