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更新时间:2019-01-12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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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行为对象:法人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
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为对象:法人
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办事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经历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场所使用证明;
5、机构章程、管理制定及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依法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将申办文件转交省劳动保障厅;
2、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文件退回省级商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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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