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何确定合作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何延长合作期限?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如何进行清算?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