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12 1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文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收费公路的合作企业,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东权益。此类合作企业(以下称公路合作企业)大部分成

  本文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收费公路的合作企业,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东权益。

  此类合作企业(以下称公路合作企业)大部分成立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作为利用外资发展交通的一种形式,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基于各自投资战略的考虑或经济纠纷等原因,合作方有时需将在公路合作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拍卖,从而产生了此类评估业务需求。笔者拟就此类评估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与资产评估同行们探讨。

  一、公路合作企业的特点

  无论是与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相比,还是与其他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比,公路合作企业均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公路合作企业的主要经营资产为属于不动产的公路,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大,合作期限一般为15到30年。境内合作者一般以公路建设用地或在建工程出资,境外合作者多以货币出资。

  2.公路合作企业虽然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规定,其具有合作企业的契约式性质。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回收方式或收益分成比例)不是以投资比例确定的,而是以合作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定的。并且,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一般按月、季度以货币支付,年终没有留存或留存很少。 字串3

  3.公路合作企业一般在约定的合作期满后,其全部的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境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同时,为吸引外资,在收益分成上,有些中方合作者往往会给予境外合作者一些优惠条件,如中方合作者给予对方最低回报金额的承诺,并有时由当地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公路合作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从上述公路合作企业的特点来看,公路合作经营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必须采用收益法。

  1、收益法适用性判断

  应用收益法的基本条件是:评估对象具备持续使用或经营的基础,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和量化,预期收益的年限可以合理确定。公路合作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公路。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只要管理得当,经营交通干线的公路合作企业,其持续经营就不会出现问题。从收益能力上看,公路合作企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且一般是收取现金,其收入和付出的成本可以合理预测和量化。从收益年限上看,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公路合作企业在合作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的合作期限,因此,资产的收益期限也可以合理预期。综上分析,收益法对公路类合作企业股权的价值评估是较为适用的。 字串8[page]

  2、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判断

  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公路企业的股权价值时,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对公路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评估。由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的收入是其基本收入,因此其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与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得出的结果相仿。问题是如果企业还拥有其他的非主营资产,而在对企业整体收益进行折现时,没有将非主营资产的收入与费用剔除,那么,得出的评估结果必定会有差异。

  公路合作企业的非主营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是很大,但也应尽量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得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评估价值。此外,还应该采用成本法对作为有形资产的公路进行评估。然后,将此评估结果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

  资产基础法可以作为公路合作企业股权评估中应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进行的评估结果的一个检验。同样,企业整体收益法也可以作为对资产基础法的一个检验。如果发现这两种方法的结果相差很大,则需要检查这两种方法的运用中是否存在数据与技术方面的错误。

  3、市场法适用性判断

  由于公路合作企业经营的是具有很强地域性的公路资产,因此,在公开市场上一般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数量足够的公路资产的市场交易案例。同时从合作双方的投资方式与比例考虑,更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数量足够的投资公路资产的市场交易案例。所以,市场法对公路合作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不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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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法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1、车流量的分析预测

  车流量是公路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整个评估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车流量受营运公路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未来公路的发展规划及建设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对车流量进行预测。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实地测定某一经营路段的断面车流量,分析公路交通与区域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的适应情况和相互关系,建立车流量预测模型。然后根据区域未来各种经济指标的增长率预测经营公路未来的车流量。这种方法多用于缺少历史车流量资料的公路企业。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企业提供的公路收费站的电子记录资料和其他历史运营资料,通过调查了解营运公路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未来公路的发展规划及建设情况,对影响车流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经营公路未来的车流量。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历史车流量资料齐全的公路企业。

  在对车流量进行分析预测时应该注意:[page]

  (1)车流量预测应该分车型进行,因为不同的车型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且不同车型的车流量存在着不同的变化发展趋势。例如,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小汽车数量增长很快,而由于交通管理部门严查超载,使得小型客货车数量在减少,大型客货车数量在增加。 字串4

  (2)收费站电子记录的车流量一般为全部通行车辆的车流量,包括次票车流量、月票车流量和免费车流量。次票车流量为按车型对应的按次收费的车流量,其流量对合作企业的路费收入有直接的影响。月票车流量为已购月票的车辆实际通行流量,由于其一般为一次(每月)付费,月内通行次数不限,其流量对合作企业的路费收入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免费车流量对合作企业来说属于无效的车流量。按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公路通行费的车辆包括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具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车,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等。因此,评估中主要是对次票车流量进行预测分析。

  (3)对车流量影响因素分析时要分清哪些是正面影响因素,哪些是负面影响因素,哪些是短期影响因素,哪些是长期影响因素。正面影响因素主要是使得车流量增加的因素,如良好的区域因素、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较高的机动车拥有量等。负面影响因素主要是造成交通量转出的因素,如较劣的区域因素、竞争公路的存在等。其中,短期的负面影响因素有公路发生山体塌方、路基下陷整修;由于经营公路的上游或下游路段发生修路,过往车辆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改道;由于公路布局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车辆绕行,收不到过路费等。长期负面影响因素有:区域内新增或在合作期内规划建成了具有竞争性的公路、铁路等。只有分清了上述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对车流量进行分析比较和预测。

  2.收益期限问题

  在公路收费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公路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在合作合同中一般已经比较明确。当合作双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还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page]

  在评估中,我们应根据公路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期收益期限。如果获得了省一级政府对公路经营期限出具的批文,则应以批准的期限作为公路收益期限。如果暂时没有省一级政府有关经营期限的批文,则笔者认为应当以合作期限与最长收费期限两者孰短者为准, 即合作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的,以合作期限作为收益期限,合作期限长于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的,以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作为收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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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的残值

  公路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作为动产的办公设备、车辆和收费系统设备等,一般占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小,在合作期满时的残值也比较容易确定。作为不动产的公路资产(含桥梁、隧道、收费站等)在合作期满的残值如何衡量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

  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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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经营期满的公路资产尽管还有使用价值而且必需维持其具有使用价值的状态,但是,由于它已经不能继续收费,被国家无偿收回,因此,虽然它对国家或地方来说仍具有价值,但对合作企业或合作方来说已无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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