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
工会、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和改进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思想政策工作,充分调动中方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
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和对外开放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
正确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中方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中外双方人员合作共事,共同办好
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
(一) 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义的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 进行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政策教育,使职工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利
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和目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对
外开放政策,与外方人员搞好合作共事。
(三) 进行共同理想和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教育,使职工树立在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劳动、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本职工作与实现共同理想
结合起来,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四) 进行法制和纪律的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涉外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
中外籍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教育职工刻苦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努力把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以及一切先进的东西学到手。
(六) 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精神生活,陶冶思想情操
,使职工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七) 关心职工生活,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保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帮
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page]
(八) 鼓励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经常表扬好人好事,协助
有关方面评选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并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九) 教育中方行政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执行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
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中外双方的矛盾。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业务工作相结合、思想教
育同严格管理相结合、精神鼓励同物质鼓励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
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注重发挥中方领导干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身教
同言教结合起来。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中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和形式要灵
活、多样,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做到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群众性的教
育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必须占用生产时间的,要征得企业行政领导的同意。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
进行。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协同配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
党组织要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工会组
织要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中方行政领导干部,要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结合生产经营业务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支
持党、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七条 为了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都
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及工会、共青团组织。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
应与其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党、团组织一般不设专职人员,党、团组织负责人可
由条件适合的企业领导干部、企业的部门负责人或工会干部兼任。职工人数较多的
企业,在取得外方的理解和支持后,本着精干的原则,可设置必要的少量专职政工[page]
干部。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符合“四化”要求
,由懂政策、懂业务、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善于同外方人员合作共事的干部担任
。企业行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
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治工作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经验,
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在部署、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这类企
业的特殊性,切忌“一刀切”。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创造出一套适合这类企业特
点的工作经验和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外资企业。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
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