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哪些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一致后方可作出决
更新时间:2019-01-1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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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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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形式为有限公司。双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以出资比例分红。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其中,外资企业一般为外国法人、自然人全资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