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组成?

更新时间:2019-01-1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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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综上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上限没有限定性规定。另外,该条规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的内容,可以解释为在合营各方完全可以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规定董事的名额分配不参照出资比例来分配,而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出资多的一方可少委派董事,而出资少的一方多委派董事。也不存在中方指定董事人数限定在几名以内、外方指定董事限定在几名以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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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形式为有限公司。双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以出资比例分红。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其中,外资企业一般为外国法人、自然人全资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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