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期限届满; (二)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经营期限届满; (二)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 破产; (五)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page]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 第四条 “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04年下发文件,明确核定了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十二、外商投资 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县商务局核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核准工作的批复》(柳政函[2006]407号)“一、在我市设立的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局核准。二、总投资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各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阳和工业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核准。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统一由市商务局发放。”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期限届满; (二)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经营期限届满; (二)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 破产; (五)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