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购付汇汇出。
由于企业已经清算,所以凭核准件直接开立“资本项目-结售汇专用账户”进行购付汇操作。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收缴);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法规依据
1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汇发[1999]397号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3资本项目操作规程(2007年版)(外汇局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