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的流程

更新时间:2017-09-14 0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今中国经济水平日益发达的今天,外国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选择进入中国市场,那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是十分复杂的。下面,笔者将简要为大家归纳一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 名称核定: 1、 注册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 4、 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 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 6、 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有哪些区别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责任承担 1、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2、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设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2、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四、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五、税收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独立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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