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所提供资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2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酒泉市发改委办理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2份)
3、企业名称预核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工商局办理)
4、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企业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原件)
5、投资双方的公司地址、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原件)签字、盖章。
7、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简历名单及个人签字。
8、投资各方的合法证明:
(1)银行资信证明1份(原件及翻译文本)、外方要求经过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证明函,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外方委派书(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9、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由投资者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1份,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