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呈批请示(函)
二、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三、拟设立企业的场地来源证明 (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工商局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为公司,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者为个人,请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外方材料
七、投资者委派到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八、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文件的正本。
2.申报文件全部一式一份。
3.设立房地产开发、委托审批等项目,需另外提交相关文件(清单另附)
4.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其签订的合同副本。
受理项目办复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