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要求

更新时间:2019-01-12 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二,许可对象:中外合资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

  一,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许可对象:中外合资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四,许可费用:免费办理:

  五,许可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许可权限: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商务局设在市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审批;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程序由市商务局初审并转报省商务厅审批(按有关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除外)。

  2、有特别规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行业规定。

  七,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

  ①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拟设立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④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⑤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营者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须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⑦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单;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⑧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由中国合作者报送)

  ①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拟设立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④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⑤由合作各方委派或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委派书,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须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⑦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单;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⑧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

  (3)外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委派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文件;(并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须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6)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单;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准文件;

  (8)新设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

  (9)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10)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11)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12)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不需要进口设备的除外);

  (13)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

  ※:部分行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参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所需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②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

  ③股权转让协议;

  ④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或新的合同、章程;

  ⑤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其他所需资料(因不同原因导致不同方式的股权变更,所需资料不同,详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page]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审批资料要求的即时办理;如不符合审批资料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修改补充资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派驻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办材料初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商务局外来投资企业科负责人复审;再输入电脑网络传送国家商务部审批备案,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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