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控门槛放宽 外资在华设立合伙公司审批转备案

更新时间:2019-01-12 15: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就在12月9日道琼斯发布其反腐合规现状调查,指出反腐败法规引起的疑惑正在导致一些公司放弃业务开拓计划,尤其是新兴市场的投资计划经常被搁置的前夕,日前,中国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知:放宽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此举可以视为中国政府刺激外资在华投

  就在12月9日道琼斯发布其“反腐合规现状调查”,指出反腐败法规引起的疑惑正在导致一些公司放弃业务开拓计划,尤其是新兴市场的投资计划经常被搁置的前夕,日前,中国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知:放宽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

  “此举可以视为中国政府刺激外资在华投资的一项举措。”来自中国欧盟商会的一位企业代表指出。的确,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外资设立合伙企业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需要像之前的“三资企业”一样需事先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刺激投资?

  事实上,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自新公司法颁布以后就一直为外国企业所期待,近日的政策突破虽然带来了不少欣喜,但是,国家为什么会选择在这一时点放开门槛,是否拥有一个大的宏观背景或政策目标等等一系列问题被提了出来,毕竟这或多或少与一国对金融危机的阶段评价有关。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亚洲区主管赵宏绚在分析“人民币基金的发展趋势”就指出,“随着世界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低谷,中国的投资环境可能由对经济的刺激转为对热钱的控制。”

  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指导思想,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指出,“《办法》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同时必须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外商投资,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外资只能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等设立三资企业,需要先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负责人指出。

  2009年3月,商务部将设立和变更投资额低于1亿美元的外资创投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其特定的下属机构,使得外资创投企业的组建变得十分快捷简便。

  “但是,相对于投资人设立合伙企业所追求的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的特点来看,商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程序依然烦琐。尤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投资人对现金流运作的关注程度超越以往,投资的灵活性正在成为影响投资行为的敏感指标。”业内专家分析指出。

  一组数据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这一问题,据《外资快报》统计,2009年1~6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419家,同比下降28.3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0.09亿美元,同比下降17.9%。[page]

  这还不算,到2009年11月份,商务部公布数据指出,在经历连续10个月的负增长之后,中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同比增速终于在8月份开始转正,并实现了连续三个月的大增。然而,这并没有带来国家对投资方面的乐观评价,相反,商务部开始提高预警,密切关注国际短期资本押注人民币升值的热钱动向。

  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外资在实体投资方面的下降可能是《办法》出台的另一个大背景,国家希望借助合伙企业的灵活设置导引资金的流向。”

  PE大门半开?

  “虽然我们很关注《办法》给私募基金市场是否会带来影响,但从目前来看,在实体层面还没有什么变化出来。”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股权基金业务负责人李磊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示,“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此解释认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因此,这是为稳妥而留下的余地。

  不过,在外资所律师Peter看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没有放开的话,投资大门也只能算是打开了一半。

  据了解,目前虽然外资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掀起热潮,但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外资只能寻求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为其实现交易结构上的转换,从商业角度来看,不但增加成本,很大程度上也会造成机会或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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