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主要审批手续与所需申报的材料

更新时间:2019-01-12 15: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新设立企业【申报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其在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的说明

  一、新设立企业

  【申报材料】

  (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1. 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其在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的说明;

  2.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和股份公司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3.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供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国有资产出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以技术作价出资的,须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注册地址及场地使用证明;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 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9. 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0. 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 外国投资者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提供在华投资情况;

  12. 设立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通知书;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13. 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批复(生产性企业及非生产性企业涉及用地及环评的项目);

  14.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增加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1. 企业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的文件);

  3. 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或重订合同、章程;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附近期一期的财务报表);

  6. 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董事会决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page]

  8. 不同比例增资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增资协议,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

  9. 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发改委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

  10. 生产性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对增资建设项目的批复;

  11.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申报材料】

  1. 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写明更名后的中、英名称,需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需所有董事签字);

  4.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或修改章程条款(须由合资方或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 中方加盖公章)。

  5. 原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报纸公告(企业接到批复后,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一次)。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

  【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 (中英文名称,公司盖章);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新的营业执照或外方商业登记);

  5)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分证明。

  五、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

  【申报材料】

  1. 本辖区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1) 企业地址变更申请(中英文名称,公司盖章);

  (2) 董事会决议(需所有董事签字);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须由合资方或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4) 租房协议书(新地址);

  (5) 房屋产权证明(新地址);

  (6) 原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公司迁入本辖区

  公司迁出入本辖区

(1) 迁入申请;

  (2) 董事会决议;

  (3) 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迁出地审批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

  (4) 迁出主管部门签发的《征求意见函》复函;[page]

  (5) 申请人根据批复领取《批准证书》、

  (6) 申请人持批文到迁入地办理迁入手续,在办妥税务、海关等手续后到迁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分证明。

  3. 公司迁出(跨审批机关)

  1.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迁入地审批机关的《征求意见函》。

  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申请(需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董事会决议(需所有董事签字);

  3.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各股东签字,签署日期);

  4.批准证书;(正、副本)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股权变更事项

  【申报材料】

  (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1.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除外)、董事会决议;

  3.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它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外商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除外);

  4. 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书或重订合同、章程;

  5. 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6.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受让方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受让方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 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外商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协议转让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提交国家国资委批复;

  9. 验资报告(复印件);

  10.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11. 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2. 如因调整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外商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page]

  13. 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4. 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5. 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引入新投资者的,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履历证明和资信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及企业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16. 关于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第三方权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17.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八、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于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3. 董事会决议

  4. 章程(合同)及附件

  5. 投资者银行资信

  6. 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投资者)

  7.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 中国个人投资者银行资信

  9.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10. 进出口商品目录

  11. 董事会名单及委派书

  1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 审计报告

  14. 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5. 店铺符合商业规划证明文件(适用于有零售业务的申请者)

  九、已设立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增加分销业务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进出口商品目录

  4. 验资报告

  5. 审计报告

  6.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 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8.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2)

  10. 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附表2,附表3)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page]

  12.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3. 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14. 注:跨原有经营范围的,如有需要还应提供环保、卫生等部门的专项审批意见(依行业专门规定另做要求)

  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申报材料】

  提前清算审批

  1. 提前解散申请书

  2. 企业权利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准证书注销

  1.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利机构确认)

  2. 报纸公告(天津日报1次)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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