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更新时间:2019-01-0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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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审批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

  1、审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4)投资领域应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审批程序

  (1)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但有三种情况需先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或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或被投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2)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加注的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营业执照,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4)原审批机关的作用:

  自被投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page]

  4、报批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原企业章程;

  (8)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10)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被投资公司新的合同、章程;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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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吗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是否可以投资外资限制类或者禁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在更换法人,请问境内公民可以做外资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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