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企政策环境及方向方式

更新时间:2019-01-10 09: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首钢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刘志勇加入WTO后,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已经开始转向通过跨国并购国企吸引外资上来。利用发达国家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借助国际并购浪潮,促进外资参与国企的改组改造,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将

  加入WTO后的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已经开始转向通过跨国并购国企吸引外资上来。利用发达国家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借助国际并购浪潮,促进外资参与国企的改组改造,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将对盘活国企存量资本、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行业整合产生积极影响。

  外资并购国企政策环境逐步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受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等因素影响,外资对华直接投资的方式大多数是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再加上少量派生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开发项目,或者说多数是“绿地投资”,通过参股、控股、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很少。日前,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表示,国有企业并购破产工作将有进一步新的进展,跨国公司并购国企的政策草案已经拟定,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细则年内有望出炉。我国利用外资并购国企政策环境正在有条不紊地逐步推进。

  1.外资并购国企从暂停到支持

  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一次性购买了北旅公司法人股4002万股,首开外资并购先河(由于赢利情况不佳,2000年五十铃和伊藤忠将外资股全部转让),随后,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准备效仿。出于市场开放进程以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当年9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获批,外资企业从此不得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来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为适应国际通行跨国并购这一外资直接投资趋势,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8月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步骤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

  为适应加入世贸后的一些变化,2001年7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外经贸部、财政部、我国人民银行向跨国公司推出了购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的规定。2001年11月,我国证监会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允许外商非投资性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实现买壳上市等。这为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清除了法律障碍,实质上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开了绿灯,无疑是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随后,财政部宣布取消7项行政审批权,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创造了大好条件。2002年2月,我国证监会颁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这些举措都显示在世贸组织新市场规则的指引下,我国将融入新的市场环境中。其中,市场准入等保护条例的变化是一重要方面,包括原有的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在新的规则下可能允许外资进入,原有的比例约束也可能会减少。[page]

  2.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将发生重大调整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强调了要“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的思路。国家计委《“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中则明确,“选择一批已经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其它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同时,“鼓励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实现战略性合资、合作,使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比重有明显提高”。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会按照新的市场规则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以寻求更多的业务合作和投资发展机会。我国在政策方面将逐步放宽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除了少数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须由中方控股外,许多产业都可以允许外商持股超过49%。对一些非关键性的行业,完全可以更多地利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包括允许外资控股等多种方式的合资合作,组合形成自己的新优势,实现国有资产整体质量和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

  3.外资并购国企细则即将出台

  2002年6月,从国家经贸委传来信息,允许外资并购我国国企的法规制定已进入最后阶段,除少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行业外,新法规将允许外资收购大部分国有企业。届时我国国有企业 500强中的外资企业将向外资开放,外资企业可获准收购国内500强企业,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对于某些非限制性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放宽。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其重组改组步伐的具体工作内容之一,我国将严格操作规程,稳步推进向外商等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股权的改革。跨国公司可以并购国企500强,这无疑是我国加入WTO后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

  遵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 2002年4月1日,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施行,原禁止外资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增加了76条鼓励类项目,限制类则大幅减少近三分之二。这些从前属于外资禁区或限制区的行业的解禁对外资并购形成强有力的推动。最近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起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和处置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引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或处置。此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或与外商组建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利用资产组合与外商发起设立境内外投资基金、资产组合分包、托管给境外机构等方式的合作扫清了障碍。同时,部分行业也相继发布了利用外资实施细则,如《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这意味着部分跨国公司可以拥有其中完整或大部分的企业所有权。[page]

  4.外资在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日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含公开募股上市的股份公司),国家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选择地放弃控股地位,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控股。从表面上看,该项政策仅对拟上市公司有影响,其实不然。其深刻的背景,在于国家正在依据有关规定来退出控股地位,并拓宽到上市公司领域。

  国家经贸委在发布的《“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在一般竞争性领域,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从《规划纲要》的规定上看,国家将主要在军事工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领域,占据绝对控制或支配地位;在石油化工、汽车、信息产业、机械装备行业和高新技术等体现综合国力的领域,保证少数重要国有骨干企业占有支配地位。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已成为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随着国务院关于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决议的实施以及我国陆续出台的多项关于国有企业向外资开放的优惠政策,向外资减持国有股的步伐将明显加快,外资在国有股权重组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5.地方政府在外资并购国企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上,地方政府往往起着关键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近一年来,在积极引入外资参与本地公司这一点上,上海、山东等地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此前,上海浦东自来水厂、上海商业银行已先后引入了外资股东,而山东省政府则在面对香港的招商引资活动中表示有意将省内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向外资转让。日前,深圳市政府加大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入民营资本和国外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通过引入外资整合深圳本地上市公司,我国政府已允许深圳以更快的速度接纳外国投资者进入当地市场。北京市领导日前宣布:北京市将吸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和结算中心,选择适合北京特点的行业领域,积极探索收购兼并等利用外资的新方式,发展高科技制造业。外商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或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可向本市有关部门申请调整资金和技改贴息支持。

  跨国公司并购国企步伐逐渐加快

  加入WTO以前,我国对跨国公司限制很多。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只能有条件地进入中国市场,比如说不允许它独资,而必须以合资的名义进来。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大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首先要合资进来,或者只能建不能开展业务的办事处,要等到政策一步步放宽,企业再去回购股份,再扩大规模,独资经营,然后再去谋求行业的垄断。当年可口可乐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就是以合资的形式进来的。即使可以独资,但在经营上有若干限制,比如摩托罗拉是独资,但政府限制这类通信电子外企可以生产但不能经营销售或者有自己的销售渠道。随着我国外资政策的逐步调整,跨国公司投资方式随之发生变化。其主要变化有:[page]

  重塑在华业务。对许多早期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而言,分立投资几乎是必由之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跨国公司瞅准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商投资政策调整的时机,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将失之零散的投资按照我国战略进行系统化,业务重整的同时,普遍采用增资扩股等办法来整合已有的投资项目。如,世界顶级轮胎制造商米其林把沈阳的4家合资公司合并,同时以控股70%的绝对优势,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合资成立了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公司,对在华业务进行整合;2002年3月1日,全球十大制药巨头之一罗氏公司将其在华的三家合资公司——罗氏泰山(上海)维生素公司、罗氏三维(上海)维生素公司、罗氏新亚 (上海)维生素公司,整合合并为“罗氏(上海)维生素有限公司”。跨国公司重整在华业务的意义在于,跨国公司抓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将失之零散的投资按照其中国战略进行系统化,业务重整的同时,发展思路和实施能力均得到了整合。在华业务重整之后,跨国投资的变革能力必将得到提升。

  合资冷并购热。据有关部门统计,“六五”时期,中外合作经营占相对优势,所占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为38.3%;“七五”和“八五”时期,中外合资经营占绝对优势,所占比重分别达到57.4%和53.2%;“九五”时期,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吸收外资继续发展的同时,外商独资企业迅速增加,由相对优势转为绝对优势,实际投资额达800.7亿美元,比“八五”时期增长了 1.8倍,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六35'’时期仅占2.4%上升到37.4%。外资进入我国的形式从1997年下半年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外商在中国投资,独资企业数量超过了合资企业,这种变化在中国加入 WTO之后表现得更加明显。可以说市场放出的一个明确的信号是,跨国企业进入我国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变化,跨国公司正在调整在华投资方式。

  与合资冷相反,跨国并购却日渐火热。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跨国公司对在华并购一直情有独钟。一些外商纷纷要求以收购兼并的方式在华投资。 1994年,柯达表达了出资3.8亿美元收购汕头公元、厦门福达和无锡阿尔梅三家中国感光领域的公司的愿望,但整个谈判共进行70多轮,历时近4年,最后还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出面进行跨地区、跨部门协调后,才于1998年3月、4月完成并购。 1995年初,江铃汽车实施“通过股权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战略,全球汽车制造业巨头福特通过两次认购公司的B股发行额度一跃成为江铃汽车的第二大股东,拉开了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序幕。由于种种限制,外资收购国企程序复杂,束缚重重,跨国并购在我国并不多见,只占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到6%。上市公司中仅有江铃汽车等几家公司并购中涉及外资,在国内展开大规模并购行动的跨国公司也仅限于柯达、联合利华和法国达能等几家国际企业。[page]

  加入WTO前后,跨国公司积极开展收购兼并,跨国并购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据最近有关部门调查,跨国公司正在积极寻求通过跨国并购进入我国市场。如,美国的爱默生公司斥资7.5亿美元收购华为公司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2001年10月,阿尔卡特支付 3.12亿美元,取得50%加1股的上海贝尔股份,上海贝尔由合资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不仅资产总额超过20亿美元,还将成为阿尔卡特亚太区业务中心等。此外,许多跨国公司为了在跨国并购国企中赢得先机,纷纷加大与我国企业的合资、合作力度,进行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合作。如,首创股份与国际上规模最大的水务公司之一——法国威望迪水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同投资、建设、经营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双方将在资源、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携手和互补,进行实实在在的项目建设,并为双方开拓市场、创造效益拓宽道路。中国石化与荷兰壳牌公司签署了在煤气化方面的第一个合资项目,计划投资1.36亿美元在湖南省岳阳市设立一个煤气合资项目,双方各出资50%。德国拜耳公司与氯碱化工合资3.4亿美元的聚碳酸酯项目在上海动工奠基。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已经逐步体现。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以邮通B、深华发B等公司为代表,沪深两市共有20多家B股公司出现新外资股东加盟迹象,鄂绒B、陆家B等出现增持迹象。随着国家外资并购国企有关政策逐步出台,外资并购亦将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外资并购国企重点日益明确

  从大的产业角度来看,对于外资介入程度已相对较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制造业和对外资开放程度相对较小的服务业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发生外资并购活动的主要场所。

  制造业资本密集度,技术含量要求较高,易成为跨国公司争夺的焦点。从跨国公司全球国际分工安排战略及我国比较优势来看,我国具有以下特征的制造业容易发生与外资有关的并购活动,具体有:第一,资本密集度高且对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第二,国内企业数量众多且在关键零部件和关键技术上未能获得控制地位,从而导致在低附加值生产环节上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市场结构,并导致大多数企业只有微利或发生亏损;第三,这些行业内已经拥有一定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内市场享有重要地位。具体而言,汽车、石化、机电等制造业将是外资在华参与并购的热点行业。外国著名汽车公司为了更多地占领我国汽车市场,势必加大与国内相关企业合资合作的力度。我国汽车行业与外资合作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已经展开,加入WTO后,我国汽车工业将会更进一步与国外资本融合。如上海汽车与美国通用、德国大众,天津汽车和日本丰田,江铃汽车、长安汽车和美国福特之间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股权转让以及合资引进等。我国汽车行业最有可能发生外商持股、增持或受让国内合资公司股份的情况。石化行业也是外资感兴趣的投资行业。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巴斯夫集团共同投资26亿美元创建世界级、高科技、一体化的石化基地——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中德双方各持50%股份。中国石化、上海石化和 BP公司近期共同组建了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资上海90万吨乙烯合资项目。上海90万吨乙烯项目所在的漕泾化工区,占地23.4平方公里,总投资1500亿元。“十五”期间,将有12个大型中外合资或独资项目落户并竣工投产。目前,德国拜耳、巴斯夫、美国亨斯曼、比利时动力集团、法国液化空气公司、美国普莱克斯公司、英国泰晤士公司、日本三井公司等知名跨国公司已开始参与漕泾化工区建设。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发达国家机电制造业正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梯度转移。我国机电制造业相对落后,但具有劳动力和市场优势,也越来越成为承接发达国家机电制造业向外转移的一个重要目标。事实上,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产品制造基地。[page]

  目前对外商投资没有完全放开的服务行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电信业、其他服务业等,是跨国公司一直虎视眈眈的行业。跨国公司对此一般采取先合资合作,然后视过渡期和股权限制,开展并购策略。总体来看,服务业是我国参加世贸组织谈判中颇费周折的重要部分。根据谈判结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在金融服务业、传媒、旅游业、批发零售等行业均有3年-5年的过渡期及严格的限制性措施。在过渡期内,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为主体的策略一般是在不超过股权限制比例的前提下进行外资并购活动。预计在今后3年多的时间里,外资并购的热点将随着各个行业的限制逐步取消而逐级展开、蔓延。在那些目前限制并购或限制持股比例的行业中,外资将首先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出现,然后再过渡到控股。

  我国电信业利润空间巨大,一向是外商虎视眈眈的“肥肉”。近年来,国际知名的通信公司纷纷与我国通信类上市公司,如大唐电信、东方通信、南京熊猫等进行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国内金融行业与电信行业十分类似,利润空间巨大,与国外同业企业相比,规模、实力都相差悬殊,国内企业基本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因此首先通过与外资的合作、合营提高竞争力迫在眉睫,该行业的中外合作在近几年有望成为热点,如近期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都纷纷表示出与外资合作的欲望。零售商业是我国加入WTO后最快最先向外资全面开放的领域。由于该行业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国内的商业企业布点较多,具备了一定优势,有可能发生较多的外资并购。我国零售业正进入行业重组阶段,并购将成为国际商业资本进入我国零售业的主要手段,商业板块的国有股适度减持为外资收购国内商业上市公司创造了便利条件。目前已经出现第一百货与日本八百伴、西单商场与台湾太平洋百货的并购等。

  从目前外资已进入的行业来看,并购、合作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而银行、电信等行业更多的进入方式是合作。外资最终选择进入的行业是与其动机密切相关的,最主要的一是看中我国市场巨大的容量和发展潜力,二是看中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前者如汽车、金融、电信等行业,后者主要是制造业。外商在我国建厂后,往往这些厂都成为外商全球重要的生产基地。

  从外资并购与合作的时间跨度来看,外资并购与合作的热点扩散将与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进程息息相关。短期内一些限制较松的行业,例如商业零售等行业中并购行为较多,汽车等行业的外资介入则较多表现为合资或合作,这可以理解为并购的前奏。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电信、金融、公用事业、物流等行业都会有外资深层次介入。跨国企业选择并购的合作对象通常都是所在行业内的龙头或知名企业,战略性并购和产业整合是外资并购的重点。[page]

  外资并购国企方式灵活多样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跨国企业收购我国相关公司,尤其是其中的龙头企业,利用它们的多种资源开拓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业务,并进行产业整合将成为新的趋势。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案例中,对上市企业的并购尤其引人注目,相关信息披露也更详尽。下面就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主要操作方式。

  1.间接收购

  外商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将该控股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如,2001年10月,阿尔卡特通过受让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股权,以50%+1股控股上海贝岭的第二大股东上海贝尔有限公司,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阿尔卡特因此成为上海贝岭的间接第二大股东。

  2.合资、合作方式

  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资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然后由合资/合作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往往是并购的前奏,与独资公司相比,不仅外方可以减少投资额度,而且中方在本行业内的经验对合资企业未来的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国际大公司在并购上市公司时,采用得最多的仍是合作、合资形式。采取成立合资公司方式的多为传统行业,合资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影响力、规模最大的龙头企业。如,2001年3月,我国轮胎生产龙头企业轮胎橡胶与世界上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米其林组建合资企业,由米其林控股的合资企业斥资 3.2亿美元收购轮胎橡胶核心业务和资产,结果米其林通过合资企业实质性地控股轮胎橡胶。采取技术合作方式的多为我国目前相对薄弱的高科技领域,技术合作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合作的中方企业也会是行业内的领导性企业。例如广电信息与IBM公司在普及运算领域合作,开发信息终端产品;东方通信引进美国高通技术生产CDMA网络系统设备;大唐电信与朗讯、北电、高通等公司合作生产CDMA设备,与康柏、西门子等公司合作生产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等。

  3.直接收购

  在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上,由于国有法人股的价格远低于流通股的价格,且收购过程中可以得到要约豁免,从而降低收购成本,并缩短收购时间。尤其是在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限制没有取消之前,以收购流通股而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情况还难以出现。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依然主要以协议收购非流通国家股或法人股为主。2001年底,作为世界三大新型制冷剂供应商之一的格林柯尔集团通过其旗下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公司一次性拿出5.6亿元现金,协议收购科龙电器20.6%的法人股,从而成为科龙电器的新第一大股东。此外,外资还可以通过协议收购外资法人股来收购上市股权。如,耀皮玻璃第一大股东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是英国皮尔金顿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逐步受让外资法人股,皮尔金顿成为耀皮玻璃的第一大股东。由于这种方式属于外资股在外方股东间的转让,受到的限制较少,操作起来相对简便。目前,外资通过受让、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并购或控股目的的方式崭露头角,其中多为港资,这部分资金往往与国内关系密切,这部分外资企业对我国国情更了解。[page]

  4.增资式收购

  国内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 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汽车138642800股新发B股,占江铃汽车发行成功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汽车的第二大股东,首开外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实施并购的先河。1999年3月,华新水泥又以每股 2.16元人民币向HolehinB.V.定向增发 7700万B股,使后者的持股比例达 23.45%,成为其第二大股东。与股权协议转让相比,定向增发方式没有太多的法律障碍,易于实施,也易于监管。对于非上市公司,外资通过与国内企业成立合资企业,然后通过增资扩股实现并购。如,香港中策投资公司对我国企业并购采取投入资金与现有国内企业整体合资,外资占股 50%以上或以参股的方式取得合资企业的少数股权,在参股过程中通过增资扩股变为绝对控股。然后对控股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控股公司的股权纳入海外控股公司名下,海外集资上市,实现滚动收购。

  5.其他方式

  随着我国对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传统的协议并购方式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外资并购的创新模式也将层出不穷。如,外资还可以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以债转股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外资可以通过购买、承接债权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牵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公司就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得巨额的债权。再比如,外资还可以国有股减持为契机,通过为管理者提供融资的方式帮助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完成对企业的收购,并通过控制管理者进而控制上市公司等。

  外资看好的目标公司主要有六类:一是行业龙头企业,外资可以通过并购迅速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取得对行业发展的控制权;二是拥有完善的分销渠道或市场进入许可的公司,外资可以省却新建网络和争取经营许可证照的时间和成本;三是已经与外商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公司,以缩短整合期限,尽快实现并购效果;四是股权结构分散,特别是同时发行A股、B股或H股,公司治理规范的公司,便于以低成本实现收购和控制;五是国有股比重大且国家正考虑退出的公司,这类公司一般处于竞争性行业,股权转让容易通过国家审批;六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较多债权的公司,外资可以通过收购不良资产的方式实现收购。

  随着我国对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直接协议收购企业国有股或法人股的方式将逐渐占主导地位,而外资并购的创新模式也将层出不穷。在现阶段,外资并购国企途径主要采取的是间接收购、合资/合作方式以及直接协议收购企业国有股或法人股的方式。技术含量高、风险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并购更多的采取控股母公司的间接并购方式或合作方式;汽车、冶金等传统制造业以及银行、电信等服务业的外资并购将更多的是以合资、合作方式进行的;直接协议收购企业国家股或法人股的外资并购更多地体现在外资买壳上市上。外资协议收购企业国有股或法人股也是国企向外资减持国有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一种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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