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须及时申请办理
更新时间:2019-01-0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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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鼓励类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鼓励类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宁波海关开发区办事处提醒,为确保享受国家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请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尽快去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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