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投资者的再投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措施。
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1)再投资者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除此之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从1991年7月1日起,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投资,均不再给予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外商不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投资的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3)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再投资的经营期少于5年。再投资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