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国家级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算)。
二、申请认定国家级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000万美元用作以下用途:
1、向其所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
2、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缴付完毕的出资;或
3、增效部分的出资;或
4、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
5、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三、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