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立项
(一)需申报立项审批的立项范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到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申请立项:
1. 《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2. 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
3. 属于特种行业;
4. 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或专营项目;
5.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
(二)申请立项审批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10份(至少2份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需投资者签字盖章);
2. 项目可行性报告5份(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3.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简表》4份;
4.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项目,附土地使用规划草图4份;兴办房地产、物业管理的项目,以自有物业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项目,提交有关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物业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5. “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业的,需提交原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复印件2份(“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的,须在原到期前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前申请不予受理);
6. 申请设立酒店、酒楼、餐馆、娱乐场所、商场项目,提交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的有关场地功能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二、报批合同、章程需报送材料:
· (一)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证复印件1份;
·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交投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企业合同、章程各5份;
· (三)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的《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1份(在工商部门直接申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填写申请表),企业章程4份;
· (四)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复印件各1份。中方的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须由其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
· (五)外方的法定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注:外方的法定代表必须是能代表外方行使签字等职权的负责人。港澳地区的商业登记申请表,台湾地区的营业执照,外国或其它地区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个人委托的香港律师、中国驻外使馆公证或认证过的有关文书等,均可作为此类证明文件。
· (六)凡中外各方非法定代表在申报表、合同、章程或其他文件上签署,必须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page]
· (七)《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1份;
注:所有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复印文件必须与原件相符,如有失实,责任由申报单位和有关投资者自负。需要时,立项审批室的经办人有权要求申报单位出示有关原件。
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领取企业法人执照需报送材料:
1. 申请登记表1份(含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任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1份。
3.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各1份(独资企业免合同)。
4. 合营中方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应由原登记机关盖章才有效),外方投资者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1份。
5. 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1份(租房合同或协议及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建筑许可证与工程竣工证或主管部门证明等);经调查人核准场地调查表1份(标准写字楼免场地调查表)。
6. 提交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7. 名称使用证原件1份。
(二)港、澳、台、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申请登记表2份(到本室领取);
3. 申请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1份;
4. 申请企业委任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及该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2份;
5. 承办单位的推荐书1份;
6. 办公租房合同或有效的场地证明1份;
7. 场地调查表1份(标准写字楼免场地调查表)。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
2. 申请登记表1份;
3. 市政府原批文复印件1份(市工商局直接注册的除外);
4. 申请单位法人执照1份(复印件);
5. 场地使用证明或合同、场地调查表1份;
6. 负责人登记表1份;
7. 验资报告1份;
8. 董事会纪要1份;
9. 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
2. 董事会关于设立办事处的决议1份(各董事签名);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page]4. 场地有效证明或场地调查表1份;
5. 申请登记表1份;
6. 负责人登记表1份;
7. 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 验资报告1份。
(五)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的门店、分公司)需报送材料:
1. 原审批机关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份;
2. 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函件正文1份;
3. 申请报告1份;
4.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照复印件要原登记机关盖章后才有效);
5. 申请登记表、负责人登记表、负责人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调查表各1份。
(六)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异地设立办事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需要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2份;
2. 变更登记表2份;
3. 验资报告2份;
4. 董事会决议2份。
(七)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企业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由承包方写);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1份(正本);
3. 早班登记表1份;
4. 承包合同1份(经公证机关公证);
5.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1份;
6. 发包方营业执照1分(复印件);
7. 负责人登记表1份。
(八)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工程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由承包方写);
2. 申请登记表1份;
3.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萄注册证1份;
4. 深圳市建设局资格审查证书1份;
5. 承包合同1份。
(九)办理“三来一补”项目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1份;
2. 批准文件正文1份;
3. 合同或协议书1份;
4. 申请登记表1份;
5. 来料方(外方)注册证及商业登记申请书各1份;
6. 租房合同1份;
7. 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十)港、澳、台、外国银行在深设立分行需提交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1份;
2. 申请报告1份;
3. 申请登记表2份;
4. 外国银行的注册证1份;
5. 负责人登记表1份;
6. 租房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1份;
7. 场地调查表1份。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page]
(一)新设立企业需报送材料:
1. 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1份(请按要求填写无需盖章);
2. 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提供章程)各1份,保税区批准的企业还须提交同意企业成立的批文;
3. 合作各方有效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变更企业批准证书需送报材料:
1. 企业变更登记表1份(只填发生了的变更的事项,注明变更时间;
2. 变更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新变更的企业提供经批准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独资企业提供补充章程);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新变更的企业不提供此项)。
(三)补、换发批准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填报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及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各1份;
2. 按照《备案表及统计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各类报表;
3. 批准成立企业的政府批文或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1份(核对原件、发生过变更的企业须提交变更批文或工商局的变更通知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 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原批准证书原件(1993年2月前成立的企业);
6. 企业成立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五、办理企业代码
需报送材料
1. 核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递交复印个1份;
2. 填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企业代码
需报送材料:
1.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查对原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影印机1份(查对原件);
七、办理国税登记
需报送材料:
1. 查验营业执照,递交复印件1份;
2. 查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递交复印件各1份;
3. 查对银行帐号证明,递交复印件1份;
4. 查验企业代码,递交复印件1份;
5. 查验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递交复印件1份;
6. 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7. 递交企业所在地草图一式2份;
8. 必要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并存留复印件1份;[page]
八、办理地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非企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依法规定申报办理登记。
需报送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正本审核后即退回);
2. 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正本当场查验后退回);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复印件或原件;
4. 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原件1份,直接核准注册的企业除外;
5. 企业代码复印件1份;
6. 企业所在地草图一式2份;
7. 银行帐号证明、财务印章;
8. 市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九、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1. 市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或市工商局核准成立的《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1份;
2. 市外资办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分(核对原件);
3. 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报关专用章印模;
5. 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证书》1份;
十、办理环保批复
需报送材料:
1. 含环保编章的可行性报告复印件1份(非环保重点管理八类的项目或免);
2. 填报环保审批表4份(申请立项时在环保室领取);
3. 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 使用设备及原材料复印件1份,审批表已填写的可免;
5. 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含租购合同或意向书、房产证,大型项目需有选址说明资料);
6. 设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应有当地政府同意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证明复印件1份;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报批须知
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需要报批或限制的;或投资金额超过3000美元的;或属特种行业的;或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或专营项目的;或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均需向外资办立项审批室报批,其它变更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一)变更经营范围报批时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表》3份;
2. 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申请企业盖章);
3. 项目可行性报告3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4.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深圳市工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5. 企业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或《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及有关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page]
6.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1份;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1份;
8. 特殊项目涉及的其它文件,如对环境有别的项目需提交《深圳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简表》一式4份;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需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变更经营期限:
· 延长经营期限,应在距经营期满六个月前报批,并报送如下材料:
除报送第1项所需的1、4、5、6、7文件外,另需报送: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合资、合作企业原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原章程复印件1份;
新签署的延期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
股东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经其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 提前终止合同或外商独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需报送如下材料:
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企业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或《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及有关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深圳市工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各1份。
(三)其它变更事项:
1. 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范围,且属全报批须知第一项提及的经营项目的,需向立项审批室(205室)报批,提交文件同第一项;
2. 变更注册地址:
因注册地址的变更而引起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按第一项报批须知,与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