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例: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验资报告;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7)合同、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的复印件;
(8)曾经被批准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批复复印件
(9)企业所在地当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