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更新时间:2019-01-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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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行政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2、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7、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被投资公司章程、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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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吗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是否可以投资外资限制类或者禁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在更换法人,请问境内公民可以做外资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