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5日,一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纠纷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调解,在庭审后的第八个工作日即以撤诉结案。
被告广西某矿业勘探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中英合作经营企业,2004年初起,被告雇佣原告曾某担任公司出纳。原告在工作期间曾几次与公司的外籍总经理发生矛盾。2006年6月16日 ,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一份书面的解雇通知,以原告滥用对公积金的控制、多次拒绝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等四项理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则主张自己补交公积金已得到总经理的口头授权、不按口头指示放款并无不当,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上述请求被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原告遂于2006年12月8日 诉至青秀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青秀区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诉讼指导,除了在庭前向当事人送达了诉讼风险提醒书和举证通知书外,还结合当事人的理解能力,适当将庭审术语通俗化,使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得到了充分表达。经过庭审,主办法官发现这起纠纷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不当引起的。针对这一问题,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表示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后,原告在被告表示不再把纠纷扩大化和复杂化的承诺下,于庭审后的第八个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起诉,这起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