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中,隐名投资人起诉外商投资企业仅请求确认投资事实的,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同时请求确认股东地位,股权份额并要求办理变更股东审批手续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由于确权之诉的标的必须是权利,而事实并非权利,因此,隐名投资人起诉外商投资企业仅请求确认投资事实的,一般不予受理。
隐名投资人起诉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是实际投资人为由请求确认投资事实及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地位,股权份额,并要求办理变更股东审批手续的,法院可以受理;在对当事人问是否存在隐名投资合同,相关投资合同的效力,企业的实际投资人等问题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定。
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身份,可判决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股东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拒不办理,隐名投资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赔偿相应损失。但是,法院不应在民事判决书中直接变更有关审查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