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假津贴改革

  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征求社会意见。具体内容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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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份实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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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昨天,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征求社会意见。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5项减少到2项,这将为广州生育保险基金“节省”3.8亿元的支出,以确保基金日后的正常运作。

  当然,新办法也并非全部是降待遇,变发放口径。对于特定人群,待遇是提升了。比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参保或失业,也能享受一定的产检、生育医疗费补助等待遇。在穗就业的老外,新办法执行后,也能享受最多不超2次的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在此次拟订的新版本生育保险办法前,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在全国各城市中足以傲视群雄。市人社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广州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00万人以上,总体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次2.3万元(含人工流产等),如果是单纯生育的,人均享受待遇则达到3.2万元,全国领先。…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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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育保险规定

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需到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在穗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也可以享受广州市的生育保险。…更多知识>>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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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津贴改革后的影响

广州生育保险的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新规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对比新旧规定,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更多知识>>

企业不发津贴怎么办?

新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以及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金额总计估计有1万多元,许多参保人担心,单位故意拖欠怎么办?对此,张学文表示,企业若不给予支付,可依规由计生部门对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人口与计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参保人也可依据法律提交行政诉讼。此外,许多女职工担心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甚至担心“因生孩子而丢了工作”。张学文指出,“生育津贴对于招工的影响很小,…更多知识>>

产假津贴取消不影响职工个人利益

该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表示,取消上述待遇首先考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即生育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津贴两个待遇项目,“全国只有广州包含五个项目,国家和省级层面只有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或计生手术假期工资)两项”。其次是厘清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奖励的责任。按照2014年11月印发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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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生育保险规定

佛山新生育保险办法2015

  佛山市社保局副局长李剑文介绍,从5月起,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08元/月,比原来增加了160元,增幅达15%。…更多知识>>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更多知识>>

上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更多知识>>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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