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更多>>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更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更多>>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更多>>
《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经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整体卫生水平,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更多>>
《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更多>>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更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泾河水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泾河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泾河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泾河水源污染、保证水源环境质量,划定并进行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更多>>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更多>>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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