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分类
1、超速行驶
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更多>>
众多驾车致人死亡案中,有些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有些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评判的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我国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率、伤亡率比较低,运营型车辆的超载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才是交通事故率、伤亡率升高的主因。单单对醉酒驾驶、飙车两种类型入刑,违背民生的平等要义。
尽管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每每发生的交通惨剧触目惊心,但醉驾和飙车等行为仍屡禁不止。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表面上看,我国危险驾驶入刑似乎是民众的呼声,但其主要推动力是近几年来几起严重的醉酒驾驶、飙车案被媒体借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炒作后,民众要求严惩的重刑主义的情绪宣泄。
危险驾驶入刑,这就说明在制止“马路杀手”不仅仅是交警的责任。警察在路上看到危险驾驶也有资格去管理和制止。多一个人多一份力嘛。能够弥补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
危险驾驶罪入刑,无疑会增加危险驾驶者在面临执法盘查时而加速逃逸的动因。我国的警察有警种与职责的内部分工,危险驾驶入刑,交警正好有正当理由不去管这类对执法者人身安全有极大危险的案件。
现在的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更加普遍,危险驾驶入刑对于屡禁不止的危险驾驶具有威慑作用。
用严厉的刑罚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与现场及时作出的“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延迟性会极大地削弱人们在行为时对法律惩罚必定性的感知,其预防效果远不如来得及时的行政处罚。
危险驾驶罪入刑固然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在行政处罚层面进行预防对于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意义更为重要。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您是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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