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更多>>
“公示嫖娼”所起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这是对人的伤害,这种具有侮辱性质的做法对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伤害。况且,有些卖淫女是被迫的,谁知道她们的辛酸史呢?
公示卖淫嫖娼可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既可以提醒那些尚有自尊的卖淫嫖娼者,唤醒他们的自尊心,又可以让社会从整体上对他们形成一种压力,让其明白这种事是受社会鄙弃的,有什么不好?
把照片贴出来是一种不错的管理方法,杀一儆百嘛。人脸只有一张,有时人把自己的面子看的比自己的性命还重要,你说这惩罚大不大?那些漂亮的小姐们恐怕最担心的就是面子问题啦。
这样做治标不治本。暂时的效果可能不错,“企街女”可能会减少。但她们可以转到其他村继续卖淫。既然那她们心甘情愿,还会怕公示出来名声不好吗?说不定还给那些卖淫女做了广告,让人家好找。
卖淫嫖娼一向为传统、法律所不容的。现在法律打击的力度太小了,我觉得还应该继续加强。把这些人公示出来,好!就是要让这些在阴暗角落活动的人曝光,接受监督,让她躲着不敢出来。
这其实是牺牲个人的人身权利以成全集体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种漠视个人权利的做法最终会导致当事人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引起极端行为的出现。
法律并不是唯一能够调整社会矛盾的工具,除了法律之外,行政手段、道德谴责等都是解决矛盾的办法。虽然犯人也是人,但是法律本身有惩罚的因素,当量刑不能惩戒的时候,示众也是一种合适的方式。
“卖淫嫖娼”在我们国家一直没有它作为很严重的犯罪看待,卖淫女是也是公民,公民的权利就应该受到保障。一切非犯罪行为人的人权都不能被侵犯。
公示嫖娼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执法要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被执法者的基本权利,更加恪守执法者的权力边界,这是社会大趋势。执法者不管出于怎样高尚的目标,都不能背离这些基本的权力伦理。对于公示嫖娼,您是怎么看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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