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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明明是被安置人,离婚时却分不到房产

第90期
导读:90年代时候,单位的职工是有分配宿舍的,如果宿舍要被拆迁,单位和开发商通常都要求按照家庭人口再分配安置房。本案中的女主人公李女士在与丈夫结婚后就搬进了安置房中,日子过得挺甜蜜,但自从李女士生了个女儿,一切都变了。忍受不了的李女士提出了离婚,本来作为被安置人,即使离婚也能分到房子,但法院却拒绝了李女士分割房产的请求,这是为何?且看北京徐卫东律师为我们带来的故事。

妻子要离婚,却分不到房产

1996年,李女士和男朋友张先生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当时,张先生住在父母单位的职工宿舍,宿舍面临拆迁,单位和开发商要按照家庭人口再分配安置房,小两口便安安心心地领了结婚证,等着住新房。登记之后三个月,单位便与张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一下分给他们两个两居室,一个一居室,三套承租公房。

公婆照顾得周全,三套房子平均分配,两个两居室分别给张先生和姐姐一人一套,剩下的一居室归老人自己。房子是按家庭人口来安置的,李女士作为张家的儿媳妇,也成了被安置人,和丈夫张先生以及张先生的奶奶一并落在两居室里,房子由丈夫承租。

由于张先生的这套房子楼层较低,为了方便上了岁数的公婆,再加上都是一家人的房子,他们就让公婆搬了过来,自己则去住已经出国的姐姐的那套房子。

婚后的生活起初也是幸福甜蜜的。到了2009年,十几年的婚姻生活却走到了终点。李女士说,自打她生了女儿,婆家就对她另眼看待。丈夫也不经常给生活费了,让她这个全职太太颇为捉襟见肘,二人为生活琐事没少吵架。再加上丈夫经常出差,夫妻聚少离多,感情也慢慢淡了。

在离婚诉讼时,李女士才发现,他和丈夫的房子竟然无法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丈夫提交的证据显示,这套房子本是由他承租的,后来房改时,张先生却放弃了优先购买的权利,让自己的奶奶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成了房屋的产权人。几年后,奶奶去世,张家通过继承,将房产过户到了李女士的婆婆陈秀兰名下。而就在过户的当月,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了。

法院认为,这套房产并不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因此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对该房产归属有异议,李女士只能另行起诉。

什么情况下,租客对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2、须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房屋于第三人。不能是赠与、遗赠、继承、公用征收、征用等非因买卖而转移标的物,否则对他人的干预即属过分。

3、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4、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5、出租人须以一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国现行法律均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的房屋,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管是采取书面形式,还是采取口头形式,只要出租人将其意思表示传达给承租人即可。

租客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使用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卖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离婚面临着无家可归,徐律师妙招化解危机

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状告婆婆一家与单位恶意串通,致使她作为被安置人丧失了房屋居住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单位当年的售房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因为张家的房子当年属于国企的自管公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李女士这时想明白了,婆家早就周密算计:房改时,如果张先生买下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他们夫妻当时已经有了矛盾,一旦离婚,就得分给女方一半。为了不让自家的房产旁落,他们就让老奶奶买房,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再由张先生的父母继承。李女士要房,总不能要公婆的房子啊。经过这么一倒手,产权就彻底跟李女士没关系了。她带着孩子住在张先生姐姐的房子里,随时都被会扫地出门。

“当年拆迁时,我也是这套房子的被安置人,房子又是按人头分的,理应有我的一份啊。”李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赢不了官司,这法律怎么这么欺负人?

“按理说,你是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这房子就应当有你的居住权。”徐律师耐心给李女士解释:“但不管房子怎么来的,房改时是以张先生奶奶的名义买的,现在又过户到前婆婆名下,你想追究产权就要追根溯源到房改买卖的合法性,但这种老国企自管公房的问题,法院一般都不立案。况且,张先生放弃购买权算不算过错也不好界定,既然当年能这么达成买卖合同,就说明当时的政策并不像现在规范明确。”

徐律师一番斟酌,既然自管公房不立案,干脆来个迂回诉讼,以用益物权纠纷提起诉讼。李女士是这房子的被安置人,产权人没有进行另外安置过,即便产权变化了,这套房子也一直“挂”着李女士这么个安置对象,她的居住权不能被剥夺,新的产权人取得了房屋,自然也承继了安置李女士的责任。

找法网小编提示: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用益物权”解决了李女士的烦恼

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房子产权是陈秀兰的,但李女士对房子还有居住使用权,徐律师要争取的便是这么个落脚的权利。

在起诉书中,前夫张先生、前婆婆陈秀兰以及单位都成了被告。李女士一方表示,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她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在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待遇,但陈秀兰却拒绝她在此居住,单位和前夫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也应当对她的居住权负责。

法庭上,陈秀兰和儿子都不同意李女士的要求。他们认为,李女士没在老房住过,并非被安置人,当年被安置人有她的名字,只是因为家里想多分房。此外,李女士一直在张先生姐姐的住房内居住,并未在涉案房产中居住,现在,房子由张先生父母居住,不具备安置李女士的条件。

“当年,张先生的奶奶是产权人,她应该对你进行安置,可她已经过世了。现在房子是我的,咱俩已经没关系了。”陈秀兰根本不同意对这个已经离婚的前儿媳进行安置。

而单位则出具证明,当年拆迁时,李女士确实是被拆迁人范围,安置的确实是涉案的这套房子。只是房子已经出售给个人了,单位不再负责。

找法网小编提示: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本案中,李女士对房子的居住权来自于结婚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因此其对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有用益物权。

拆迁安置协议有效,李女士要求居住有理有据

过了一段时间,此案再次开庭。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就明确告诉被告一方:“拆迁安置协议有效,里面写着人家的名字呢,你们得负责安置啊。”

可陈秀兰和儿子一口咬定,李女士离婚后就和张家没关系了,说什么也不同意安置。

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李女士作为应被安置人口,享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张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和原承租人,应保障李女士被安置的权利。尽管陈秀兰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她仍应承担保障李女士居住的义务。

最终的判决只有一句话:李女士对陈秀兰名下的这套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徐卫东律师的策略奏效了,有了这份判决,李女士就一直享有居住权,任谁也不能驱逐!

陈秀兰、张先生母子不服,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有了一审的判决,二审法官的调解工作显得顺利很多。二审法官还是这个意思,你们张家这么多套房子,李女士带个孩子也没再婚,作为被安置人不能被剥夺居住权。

这次,张先生的父亲松了口,涉案的房子他们一直住着,很方便,让李女士和他们住在一起确实也不现实。他们愿意把自己名下那套空着的一居室安置李女士,双方各不妨碍。不过,李女士如果再婚了就要搬走。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女士放弃对涉案两居室房屋的居住权。陈秀兰名下的一居室作为李女士的安置房屋,由李女士单独居住使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女士承担。李女士不得将房屋出租或长期转借给初李女士与女儿之外的人。

接连两次诉讼都没能解决的居住权终于落实了,看着李女士母女有了妥善的住处,徐卫东律师很是欣慰。“虽然离婚了,但毕竟曾经是一家人,不该成为仇人。最终调解周全,也是个最好的结果。”

找法网小编提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条件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提醒:老国企房改房最易埋隐患 购房要小心

徐卫东律师表示,这起案件也延伸出一个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北京的房产属性之多、之乱全国第一,央产房、军产房、国企自管公房、房改房、承租公房……很多老房的历史和来源都比较混乱。而在众多属性的房产中,老国企房改前的房子最为复杂,危险系数也高得多。

就像此案中的房产,乍看房本,产权清晰,买卖没有任何问题。可事实上,房子可能还有被安置人,要保证被安置人的居住权,这是体现不到房本上的。办完过户,被安置人可能就找上门来,要求新房主给安置住处。

徐律师提醒说,老百姓在购买二手房时,尤其是老城区的房产,一定要进行尽职调查,不仅要看房本,还要顺着产权人变更的脉络,去调查房产的历史和来源,看看房产曾经有没有被安置人,是否已经解决了安置问题。如果调查之后认为没有问题,也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此次交易买房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如果房产还有其他纠纷,由卖方自行处置,买房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买房人有能力,最好请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审查合同,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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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北京

专长:继承,离婚,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简介: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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