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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是与非?

第87期
导读:可能大家对于家庭暴力印象最深的就是梅婷所演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自此家庭暴力正式被大众所广泛了解与讨论。现行21世纪因互联网的发展,一些家长里短的事情传播的也非常迅速。而近些年来家庭暴力折事件也是屡屡可见。2015年5月15日,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的徐女士,怀孕4个月,却被丈夫殴打致死。这场人伦悲剧,留给两个家庭无尽的悲痛和一个需要关爱的6岁孩子。本期专家说法我们邀请到了杨志峥律师为我们深入解读这场人伦悲剧的法律问题。

何某醉酒打死孕妻 应加重刑责处罚?

就何某将怀孕的妻子打死的事件。

杨志峥律师认为: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何某构成何种罪名。何某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是否有杀妻的主观故意是定罪名的关键,如果有故意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打死的故意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怀孕”本身不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但是,“打死”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通过媒体表述的事实,杨志峥律师认为该男子酒后施暴打死怀孕4个月妻子这个案例中,男子打死怀孕妻子可能没有明显的杀害自己妻子的故意,只是习惯性殴打自己妻子,因此何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欠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男子被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网上一些偏激的网友评论说要将打死怀孕妻子的何某,加重他的刑事责任。甚至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杨志峥律师看来也是有可能的。

若何某醉酒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罪责如何认定?

醉酒在理论及实践中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指的就是生理性醉酒的情况。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只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杨志峥律师认为若是何某属于病理性醉酒,一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何某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何某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若是何某属于生理性醉酒,那么何某是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至于若是何某提出其在喝酒时存在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某的罪责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目前法律关于家暴的规定

杨志峥律师认为,首先,《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在成文法系,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100%的精确性。通常来说,立法者不可能像神仙一样全知全能,具有超乎想象的遇见能力,能够预见到社会中即将发生的一切情形,能够制定出逻辑严密、完美无缺的法律。

也就是说,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制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践中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修改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已经进入审议程序

今年两会上,数位代表提出了家庭暴力法提案,媒体高度评价这一议案“中国第一部家暴法已经进入审议程序,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出台。对此,杨志峥律师就其在实践中所接触到的案例,发表自己对该法律议案的看法 。

杨志峥律师认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根除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升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家庭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刻不容缓。

要不断提高妇女的主体意识,不但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更要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妇联、医疗机构等各种主体,将自觉反对和抵制家庭暴力意识纳入社会意识主流。

要充分发挥社会的调节功能和救助功能,该问题单靠法律是难以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如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从加强家庭暴力法律制裁方面来看,应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仍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

在本人时间所接触到的案例中,家庭反暴力的预防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时间;

(二)充分利用报警电话“110”;

(三)积极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

(四)受暴方在受到家暴时,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五)对婚姻做出理智的选择,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

遭遇家庭暴力 受害者怎么办?

在凤凰网 独家数据的收集中:有超半数人经历过家暴,并且有超48%的人选择不报警。杨志峥律师在实际办案中也深有体会。现其就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心得给大家分享一下。

在杨志峥律师接触的案例中,对于那些遭遇家庭暴力的人我只能告诉受暴方注意收集证据,因为在我接手的案件中一般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对于想离婚的受暴方,一般来说,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

(一)受暴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二)受暴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历记录或检查照片;

(三)相关鉴定机构对受暴方所做出的伤害鉴定结果;

(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五)邻居朋友的证言。

杨志峥律师还从女性角度提出一些预防家庭暴力的看法:

(一)女性在谈恋爱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

(二)女性在婚后学会教育对方;

(三)女性在婚后磨合期中,要形成良好的夫妻关系;

(四)女性应该注意提升自己的气质与品行;

(五)女性应该可以容忍对方的一点小毛病;

(六)女性不能总想掌管经济大权,而自己大手大脚;

(七)遇事夫妻相互之间多商量;

(八)女性在争吵时不能毫无顾忌的大骂,对方忌讳的要能管住自己的嘴;

(九)女性要防止男人的不良习惯。如:赌博、吸毒、酗酒、嫖娼等。

当然,也会存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这确实是少数。我只是想说在将来的立法中不要像强奸罪一样,把对象仅仅限定为女性,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强奸尸体还构成侮辱尸体罪呢,难道男人还不如尸体?开玩笑!我想在这里说明对于家暴的对象,不仅有女性,还有男性!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某市民政部门开展儿童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南开区作为试点地区,凡收养儿童的家庭必须经过第三方评估,评估不合格将不能收养儿童。其中包括有家庭暴力的不能收养儿童“。

杨志峥律师认为为了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收养前评估非常必要。过去没有完整的评估机制,领养孩子的手续十分简单,只要一纸申请表,相关户口证明,实践中,仅有这些条件是不够的。如一些家庭有家暴行为,无法给收养的孩子好的成长环境,一生气就拿孩子出气等情况。

儿童收养评估试点工作是为那些被收养的额孤儿选择更加优质的成长环境,但是这种收养评估是一种客观性的评价,而收养是一种主观性的情感活动,对收养人进行客观评估可以发挥减低被收养人被收养风险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收养人说谎,为孤儿选择最适合成长的家庭。

对于孤儿来说,被人收养可以让他们重新感受到家的温暖,如何保障被收养的孩子真正享受到家的温暖,让他们幸福健康地成长,作为“把关人”,他们更应、应该关注孩子的健康发展。

2、长沙县法院首次向男子发“禁止令”保护被家暴妻子。

杨志峥律师认为“禁止令”,在西方国家又叫人身保护令,在我国民事上是一种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者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和保护受暴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人身保护令模式。人身保护令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法律化石,而是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理解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和束缚,尤其在经济文化相对不够发达的地区,人们对于行为保全的申请仍然存有后顾之忧。

行为保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了受暴方的人身权益。但是,在具体实行中却面临执行难及各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行为保全由法院予以签发。但是,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确保行为保全功能的实现。家庭暴力的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解决公安机关、妇联、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群体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可以全面、根本且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从而纠正家庭暴力施暴方的错误行为、维护受暴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整体社会的和谐。

家暴离婚损害赔偿

针对家庭暴力离婚的,婚姻法规定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现杨志峥律师,给你支招。

杨志峥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原告在离婚的诉讼请求中应提出要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数额。

在实践中,受暴方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量很大,但最后法院认定为家暴的情况并不多。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隐蔽性,受暴方要在法庭上证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事实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排除。

其次,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指的是施暴方对受暴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再次,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事实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形式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暴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离婚后,有的施暴方并不知悔改,仍然经常骚扰受暴方,再次向受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受暴方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行为致使受暴方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施暴方应承担刑事责任,受暴方同时还可以要求施暴方给予民事赔偿。达不到轻伤及其以上标注的施暴方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收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专家结语

我们婚姻是人生大事,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后悔终生!一定要了解你将要托付的人,不能在结婚之后的相处中才发现他(她)越来越多的缺点直至难以忍受而离婚,这对两个人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而遭遇了家庭暴力之后,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时下,在各种不幸的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大元凶。家庭暴力这不仅需要受到法律严厉惩罚,更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在婚姻中,我们一定要尊彼此,尊重陪伴你的另一半。(责任编辑:袁清清)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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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北京-北京

专长: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简介:  杨志峥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家庭暴力非法拘禁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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