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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买卖过户,如何保障购房者权益?

第79期
导读:一处无法过户的央产房,给买卖双方带来了无限困扰,僵持不下,诉诸公堂成了他们的惟一出路。 “央产房”能买卖吗?回答是肯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央产房都能上市交易。实践中,购买央产房的复杂手续和纷乱的房源背景,往往让当事人止步不前—— 本期《专家说法》特别邀请到胡文友律师就自己亲身办理过的一件真实案件,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剖析该案例,给广大购房者带来相关帮助。

案例回顾

傅先生、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TNS前街北里3号楼5单元501号房屋。而该套房屋系登记在彭女士名下的房产,其拥有完全产权。2005年1月29日傅先生、张女士与彭女士就上述房屋约定:房屋售价、装修及房屋改造、装修主材料费、386706元,由傅先生、张女士一次性支付给彭女士。1月30日,傅先生和张女士支付现金390000元给彭女士,彭女士当场写了收到傅先生、张女士购房款的收条。傅先生、张女士随即入住至今。因为当时彭女士双方在以前是关系很好的同事,也就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价看涨,彭女士渐生反悔之意,当傅先生、张女士一再要求彭女士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时,遭到了彭女士再三推脱和拒绝,开始彭女士以央产房没有备案和要交超标面积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又以傅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彭女士现在竟然擅自恶意违约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齐所谓的房屋升值差价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万般无奈之下,傅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彭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彭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他们夫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傅先生和张女士夫妻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税费。

卖方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城市房屋价格波动频繁,往往出现买卖合同订立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房价就大幅度上涨情况,此时卖房人认为房子买便宜了,自己吃亏了,于是一些丧失诚信的卖房人就会绞尽脑汁想办法“解除合同”,一旦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卖房人就可以重新寻找买家,高价再次出售,从而获得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差价收益。结合本案,彭某便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想方设法解除合同,从而实现其高价转售获取暴利的目的。实际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而在本案中,彭女士故意找不正当理由拒绝交房,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央产房并不足以成为卖房者拒绝过户的理由

央产房就是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房屋。另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实际上央产房如果过户需要办理上市手续,程序是由单位出具同意上市证明然后到所在区的房产行政部门备案,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但是个别的央产房如涉密、教学区等类型的央产房,有可能不能过户。而上述涉案的房子是可以过户的。

限购房政策并不阻止外地人合理购房

虽说北京购房政策是全国城市中最严的城市,也是执行力度最严格的城市,但其购房政策并不阻止外地人合理购房。实际上北京购房政策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最新北京购房政策中的限购范围: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也就是说,北京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的、非北京户籍的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能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这就对外地户口在京购房做出了只能购买一套住房的限制。也就是说北京本地人名下有两套房子以下的可以再买;外地人有五年的纳税证明或五年社保,两者满足其一即可,商住楼不限购,外地人或者北京人名下有两套房可以买。另外地户口在京买房需满足:在京名下无房,且有在京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方可买一套住宅,仅能买一套。除了立项为住宅的房,其他随便买。

这也就是说傅先生、张女士夫妻双方在满足上述情况下,符合购房资格。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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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就应当继续履行,而与其房产自身的性质无关。现行央产房只要具备了上市备案手续,就可以进行房产买卖。而卖方所主张的北京购房限购政策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不受现在购房限购政策的影响。为此,卖方应依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责任编辑:小Q)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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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北京-北京

专长:房产纠纷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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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央产房过户房产过户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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